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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定高薪收入,认为未达绩效解聘

劳动合同纠纷一案,S与金融科技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约定S担任首席运营官。双方签订的入职通知书记载:S的报酬由基本工资、业绩报酬、股权三部分组成。基本工资为年薪900,000元,分12个月发放(税后总额为72,175元)。业绩报酬根据公司对个人工作绩效成果的考核安排确定,浮动区间为18万元至180万元,具体分为五档,180万元、144万、90万元、45万元、18万元。律师

金融科技公司董事会会议记载,S担任首席运营官(固定年薪90万,浮动绩效180万);后金融科技公司解聘S担任的首席运营官职务,金融科技公司向S发送电子邮件,通知其在担任首席运营官玩忽职守、违规运营、监管失职,累积受到三次严重警告,起岗位调整为行政助理,工资调整为5,000元/月。S对此提出异议。S正常出勤,金融科技公司已向S支付税后工资2,900元。律师

金融科技公司向S出具《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以S“项目经公司投决会审批为股权收益权项目,实际上线操作被改为资产收益权项目,项目信息披露存在失实导致项目融资失败,造成公司经济损失,作为首席运营官你未履行项目风险管控职责,存在严重失职;公司渠道推广供应商选择违反公司审批流程,渠道推广形成效果失实不予核实查明,造成公司经济损失,作为市场部负责人你未履行管理职责,存在严重失职”为由,通知S解除劳动关系。上海律师

S起诉,请求判令金融科技公司支付:业绩报酬90万元;劳动报酬100万元(即100万股股票对应金额);未休年休假工资86,417元;福利补贴10万元。

关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首先,双方劳动合同因何解除。S主张系由金融科技公司解除,金融科技公司主张其向S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后,经S要求,金融科技公司同意以S自行离职而解除。金融科技公司向S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S于当日签收。员工离职申请中记载的离职原因虽为“个人原因”,但S未在离职人签名确认处签名,该份文件中S仅手写注明已归还电脑、门禁卡。认为仅凭该份员工离职申请,难以认定双方已就离职方式变更为个人原因达成合意,故双方劳动合同系由金融科技公司解除。律师

金融科技公司是否系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该项目融资失败双方均无异议,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中记载的失败原因系项目信息披露失实,S未履行项目风险管控职责,严重失职。尚无证据证明该项目的失败系因立项变化导致,法务部亦确认客户盖章版《最终合作方案》与评委终审意见一致,经五分之四以上项目评审委员会委员投赞成票同意方能生效,对于该项目作为资产收益权项目上线已经过了相应的审批手续,而非S个人决定,该项目的《财务顾问协议》亦得到了法务经理、法务总监的签字认可,故认为该组证据亦无法证明S未履行项目风险管控职责,严重失职。上海律师

关于渠道推广供应商选择,金融科技公司认为S违反公司审批流程,渠道推广形成效果失实不予核实查明,造成经济损失,其作为市场部负责人未履行管理职责,严重失职。金融科技公司与沈阳A公司、重庆B公司、杭州C公司、常州D公司、广州E公司等公司签订合同前,亦经市场部负责人、法务部门负责人、公司分管领导(第二层,即S)、执行董事/首席执行官/董事长逐级签字,支付合同款项前亦是如此,故金融科技公司选择上述公司进行渠道推广,并非S的个人决定,即使确实存在推广效果欠佳的情况,亦难以认定系S严重失职导致。律师

认为金融科技公司的解除理由均不成立,其系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金融科技公司应向S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39,024元。

关于业绩报酬,S的业绩报酬计算方式应为浮动绩效×奖金系数。首先,就浮动绩效而言,金融科技公司高管周例会会议纪要明确S负责的投资一部、代理产品部的2017年度总融资额目标分别为4亿和1亿。双方虽然对项目是否由S完成存有争议,但金融科技公司设定的融资目标为全年目标,S离职时未完成该目标亦与金融科技公司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不可分割。上海律师

其次,金融科技公司系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该解除行为与S未能完成全年目标具有一定关联性,审理中金融科技公司确认未对S进行考核,亦未能提供证据证明S的工作能力与工作态度不符合要求,故应由金融科技公司承担S未参加考核的相应后果。现参考2017年度金融科技公司员工绩效考核办法的规定,并综合考虑S在职期间工作情况酌情认定金融科技公司应支付S业绩报酬600,000元。律师

关金融科技公司以S在担任首席运营官玩忽职守、违规运营、监管失职,累积受到三次严重警告,经董事会决议免除首席运营官职务后,将S的岗位调整为行政助理,工资调整为5,000元/月。未就其单方调岗、调薪的合理性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故认为金融科技公司的调岗调薪不符合法律规定,扣除已支付的税后工资2,900元后,金融科技公司应支付该段期间的工资差额45,378元。上海律师

关于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根据《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的规定,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方可享受带薪年休假。而至S、金融科技公司双方解除劳动合同,S尚未连续工作满12个月,故S不符合享受法定年休假的条件,金融科技公司无需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上海律师

关于差旅费报销款。金融科技公司确认尚有1,426元因公差旅费尚未报销,并同意支付,金融科技公司以该部分费用属于福利补贴,并已超额支付为由拒绝支付,但根据前述理由,因公出差费用不属于福利补贴,故金融科技公司的该项主张不予采纳。律师

关于福利补贴,入职通知书约定公司将每年预留不超过l0万元额度用于支付养老保险金、医疗保险金、失业保险金、基本住房公积金、工伤保险金、生育保险金、商业医疗保险及个人差旅费等费用作为福利。现双方均确认已支付社保等费用共计40,776元,故该项请求的争议焦点为三项:第一,福利补贴部分的个人差旅费是否应当包括因公差旅费;第二,S是否应当提供发票按实结算;第三,入职通知书中约定的10万元福利是否应当根据工作时间予以折算。上海律师

入职通知书中仅记载“个人差旅费”,未对上述三项争议焦点作进一步解释。就该部分费用的性质而言,属于福利补贴即员工福利,而因公出差并非员工福利,而是工作所需,故认为此处的“个人差旅费”不应包含因公出差费用。上海律师

关于福利额度,入职通知书明确表述为“公司将每年预留不超过l0万元额度”,可见该10万元系全年的额度,但S的离职系因金融科技公司违法解除而导致,S未能工作满整年系因金融科技公司导致,不应由S承担无法享受所有额度的法律后果,故该额度无需予以折算。入职通知书中未要求S提供相应发票后方可予以支付,故认为该部分费用的支付不以S提供发票为前提。扣除金融科技公司已支付的福利补贴中的社保部分共计40,776元,金融科技公司还应支付S福利补贴59,224元。律师

到期应付的劳动报酬100万元,S主张该请求系基于入职通知书中股权赠与的约定,请求金额亦为赠与股权的对价,认为该请求不属于劳动争议案件处理范围,故不予处理。

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第二项、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六条规定,判决如下:金融科技公司十日内支付S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39,024元;金融科技公司十日内支付S业绩报酬600,000元;金融科技公司十日内支付S2017年9月1日至20日工资差额45,378元;金融科技公司十日内支付S差旅费1,426元;金融科技公司十日内支付S福利补贴59,224元;金融科技公司十日内为S出具离职证明;金融科技公司无需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6,336元。(2018)沪0115民初18968号(2018)沪01民终1298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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