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马是一家零售服装店的店员,她在担任店长期间,以原价为顾客退还了两件衣服,后又用五折的价格购买了两条女裤。公司认为退货没有按照流程,没有收取货物的小票或者发票,而半价销售的女裤也没有打折活动。小马的这些行为已经严重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给公司造成了经济损失,故而提出小马违反公司管理制度,徇私舞弊,谋取私人利益,要求和她解除劳动合同,并且不予赔偿。小马认为公司开出自己,还扣除了货款300元,对公司的处罚不予认同。律师
小马来到律师事务所,希望能够委托一名律师,为自己主张权益,她的请求是要求公司退还被扣的工资300元,支付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两万八千元。沈律师分为该公司销售通过电脑进行,所有数据都有记录,并非是毫无理由解除小马的劳动合同。律师
根据公司的规定,小马的做法已经严重违反了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第2项的规定,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般来说劳动者具有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行为,切违反的行为已经达到了严重的程度,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律师
至于何为“一般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法律没有规定,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通过劳动合同或者劳动者签字的规章制度来确认。在这家公司的规章制度中明文规定不得违反退货流程和销售流程,如有违反,公司可以直接解除劳动合同并不给与经济补偿或赔偿。小马作为劳动者,在规章制度上签字,视为其已经明知了公司的规定,小马在工作中的操作给单位造成了经济损失,公司据此有权解除劳动二回头,并从小马的工资中扣除300元货款,小马无权要求公司赔偿自己的这笔损失,也无权要求公司对解除劳动合同给与经济补偿或者赔偿。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