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拖延出具终止劳动合同证明,赔偿损失

柳先生在一家高科技公司工作了三年,劳动合同履行到期后,公司以为双方不在续签为由,终止了双方的劳动合同。但是公司正好人事部工作人员跳槽,故而就没有工作人员为柳先生出具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也没有办理档案的转移手续。律师

劳动合同终止一个月后,柳先生一直没有找到合适的工作,他到就业拂去机构申领失业保险金,结果被告知终止拉动关系后,原来的工作单位没有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他办理备案,故而无法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经柳先生几次催促,该单位才在他离职后的第三个月为他办理了相关的手续。

想到自己申领失业保险金失败,柳先生非常恼怒,他想向单位主张索赔,但不知道自己有没有这个权利,于是来到了律师事务所,法律咨询沈洁律师。沈律师认为双方的争议是劳动合同终止后,认为单位没有依法为劳动者出具终止劳动合同证明,和在法定期限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影响劳动者领取失业保险的,是否应当赔偿劳动者的损失。律师

沈律师认为如果用人单位在终止劳动合同时仅口头通知劳动者,没有出具书面证明,据不能达到消灭劳动关系的效果,用人单位依然负有向劳动者支付工资和缴纳社会保险的义务。只有再就业的劳动者提供了和原用人单位出具的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据下,新用人单位才可能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律师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50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的15日内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如果劳动者已经和新的用人的那位建立了劳动关系,可以将社会保险关系直接转移到新的用人单位,如果劳动者没有新的工作单位,迎丹将色号会关系转移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法》第50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即使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并将失业人员的名单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15日内告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失业人员持本单位为自己出具的失业登记证明,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保险金的领取手续。用人单位违反规定没有出具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应当对劳动者承担赔偿责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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