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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未婚先孕,单位能否解除劳动合同

廖小姐在一家酒店上班,担任收银职务,月薪为五千元,她目前属于未婚。过了几个月后廖小姐突然发现自己怀孕了,而男友却在外地出差时遭遇交通事故身亡。她把自己怀孕的事情告诉了酒店的老板,半个月后,酒店以不能胜任收银员一职,辞退了廖小姐,也不再为他缴纳社会保险。后来廖小姐考虑再三,还是将孩子生了下来,花费了医疗费1.8万元,生育了一名女婴。现在廖小姐在哺乳期,他希望了解:未婚先孕酒店能否解除劳动合同,没有生育保险,这待遇该由谁来承担?律师

沈洁律师而那位酒店辞退廖小姐,她处于怀孕期间,根据《劳动法》第29条的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一)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二)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三)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酒店作出辞退劳动者廖小姐的决定并不妥当,酒店以廖小姐未婚先孕为理由解除劳动合同,不能作为免责的理由。律师

酒店在辞退廖小姐时,便停止了生育保险费的支付,造成廖小姐在生育后未能从生育保险基金中获得生育医疗费,已经造成了损失,故酒店应当依据规定支付廖小姐的应付医疗费用,并且要给与廖小姐不少于90天的产假,该期间内工资照发。

上海市《劳动人事争议若干问题处理指导意见》第11条:“未参保的人员发生工伤后其医疗费的报销范围如何进行核算?未参保的女职工发生生育医疗费如何进行核算?答:未参保的人员发生工伤后,其医疗费是否属于报销范围,应当委托专业部门核算,仲裁机构根据核算结果处理。未参保女职工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参照《上海市城镇生育保险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执行,无需委托专业部门核算。”。《上海市城镇生育保险办法》第十六条(生育医疗费补贴标准)规定:“符合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妇女,可以享受生育医疗费补贴。支付标准为:(一)妊娠7个月(含7个月)以上生产或者妊娠不满7个月早产的,生育医疗费补贴为3000元;(二)妊娠3个月(含3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自然流产的,生育医疗费补贴为500元;(三)妊娠3个月以下自然流产的,生育医疗费补贴为300元。”律师

由于酒店辞退廖小姐不合法,故而除了支付生育保险费外,还要支付廖小姐产假工资,并且作出恢复劳动关系的决定,生育不因为是否结婚涉及是否合法,用人单位不能用员工未婚先孕来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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