孔女士就职于一家贸易公司,不久前她被查出怀孕了,自从知道自己有孕在身,仿佛有了不朽的保命符。她在工作期间多次迟到早退,多天旷工,委托单位的要好同事代为打卡。公司发现后,对此很重视,人事部门曾找他谈话,但孔女士拒不承认。为此,公司调取了考勤记录的时间,还查阅了监控视频,发现仅仅一个月内,孔女士就托人代打卡十多次。公司约谈了代打卡的同事,该同事对代为打卡的事实也予以承认。律师
通过这件事,公司认为孔女士的行为已经严重违反了公司的规章制度,再次找孔女士谈话,告知她这些行为涉及违反公司规定,解除了和孔女士之间的劳动合同。孔女士认为自己还处于哺乳期,公司擅自辞退自己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孔女士被辞退后,来到律师事务所,想委托律师代为办理她的案件。沈律师听后,认为孔女士单位有员工手册,里面载明了委托他人打卡三次就可以视为严重违纪,严重违纪的,公司可以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而孔女士的行为已经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和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用人单位因此解除劳动合同,并无不当。律师
王女士在一个月内就有十来次委托他人代为打卡,存在迟到、早退等行为,三个月内有将近四十次的违规,此情节不可谓不严重。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若劳动者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等等,用人单位仍可与其解除劳动关系。处于怀孕期、产期、哺乳期等“三期”的女职工的权益应该保障,但这并不意味着女职工可以滥用权益“任意妄为”。《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法律表明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是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