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先生是一家租赁公司的行政经理,公司开设了一家分公司,指派顾先生担任办公室的装修和办公家具的购买。接到公司委派的任务后,他从产品的报价,到装修板材的选择,都一一经手,经历了两个月后装修完成。但验收时,租赁公司发现新装修的办公室存在一些问题,特别是办公家具的甲醛排放量超过了相关标准。律师
租赁公司认为顾先生作为项目主管没有尽到责任,才使得装修出了差错,遂以顾先生在本次公司装修项目中,审核不严,导致公司损失为由,与他解除了劳动合同关系。但顾先认为装修合同是租赁公司和建筑装饰公司签订的,明确约定了施工的价格,建材价格,后来又和家具厂商签订了合同,购买了家具。公司对装修和家具的购买都是知情的。办公家具甲醛释放量超过标准,气味比较刺鼻,则需要追究家具生产商或者经销商的责任,如果是家具甲醛超标,可以找家具生产商或经销商退货或者换货。
作为行政经理,顾先生并没有装修经验,对于办公家具的购买也并不熟悉,雇佣他的租赁公司要求他装修办公室和购买办公家具,已经超过了他的能力范围。根据《劳动法》第二十五条第三项规定,劳动者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情形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律师
沈洁律师认为顾先生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并没有重大过失,他尽心尽力为单位办理装修事项,但单位给予的装修费用有限,用这些费用购买全部实木的办公家具是有困难的,单位给予的办公家具购买费用只能买到复合板制作的家具,故而顾先生并没有过错,单位解除和他之间的劳动合同并无法律依据,顾先生可以要求恢复劳动关系,或者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