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吕大学毕业后,应聘到一家实业公司工作,担任技术人员。很快就到了过年前,公司的业务正忙,他提出自己要修年假和将加班的时间兑换为休假,但公司的人事部表示,公司加班只能发放加班工资,对于小吕将近十天的加班,公司已经在加班后的工资中,给他发放了加班费。至于年假的发放,需要征询一下小吕的部门经理意见。
部门经理表示,小吕去年八月才应聘到公司来工作,至今为止尚不满一年,还没有资格享受年假。即便要请年假,但公司年底业务非常繁忙,一般不给员工批年假,等到空闲时才会批准年假。但请假没有获得批准,小吕就给部门经理留下一份电子邮件,自行离去,回老家过年去了。
对于手下员工的随意离职,部门经理非常生气,立即将此时上报到公司的人事部和总经理室,经讨论后,立即给小吕邮寄去了通知,通知称小吕没有经过批准就擅自离职,根据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擅自旷工五日的,属于员工严重违纪,公司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而不给予员工任何的经济补偿。现在小吕擅自旷工,属于严重违纪行为,员工有事请假必须有正当理由,在不影响正常生产的前提下批准后方可有效。现在小吕不符合请年假的资格,请事假也没有合理的理由,而病假则必须有医院开具的病假单,小吕的行为属于旷工。
过年后,小吕来到公司上班,但公司以小吕擅自离职为由,请假没有获得公司的批准,公司的人事部给小吕发了短信和微信,还给小吕打了电话,但小吕的手机都一直关机,后来公司以快递的方式,将通知发送到了小吕租住的地址,但因无人签收无法送达。公司的通知中称:“因你擅自离职没有获得公司同意,视为旷工,现要求你立即到公司正常上班,并接受公司的处理,在旷工期间造成的影响不予追究。”但小吕不在家,故而这份快递无法受到。同样的,小吕的微信和短信上也收到了公司人事部发来的类似的内容。律师
之后,小吕对公司的出罚并不夫妻,他认为自己是请了年假的,回家过年是合情合理,他要求和公司之间恢复劳动关系。听了小吕的法律咨询,沈洁律师认为小吕的情况属于违纪解除,用人单位以劳动者严重违反规章制度或劳动纪律为由,解除和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并且不给予任何经济补偿。小吕工作才几个月,按法律规定,他还没有资格享受年假,即便有资格享受年假的,也要获得公司的认可才能休假,小吕请假没有获得批准,拒绝出勤被辞退的,不能要求恢复劳动关系。
根据法律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哪些是劳动者的严重违纪行为呢?沈律师认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也可以在劳动者签字的的规章制度中进行规定。作为劳动者,应当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服从劳动纪律,对用人单位的管理应当听从。用人单位作出开除、除名、辞退决定,和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实业公司以小吕连续旷工五天,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劳动关系。用人单位提出的解除理由时,应注意以下几点:用人单位行使解除权时已说明理由,如果用人在解除合同时没有说明理由,劳动者提起劳动仲裁或者诉讼时,在庭审中首次说明为准。用人单位有多个解除合同的理由,只要有一个理由符合解除条件的,那么用人单位的解除行为就合法有据。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有管理的权限,如果规章制度对劳动者的行为有规定的,可以按照规章制度作为评价依据,如果规章制度合法有效,并且劳动者也予以了签收或公示,那么就可以依据规章制度进行处理。
实业公司的规章制度中,对于员工有事请休假的,在不影响正常的经营下,获得批准后方可有效。如果没有获得批准就擅自离职的,属于旷工行为,对于小吕而言,他是清楚的。他工作还不满一年,没有资格享受年假,故而他的休假只能算是请事假,在公司没有批准的情况下,他就擅自离职休息,属于旷工行为,而且旷工的天数比较多。期间公司的人事部还给他打电话、发信息,要求其来上班,说明公司也尽到了通知义务。小吕拒绝出勤的,构成旷工,公司以旷工为由解除劳动合同,不构成违法解除,无需支付赔偿金或经济补偿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