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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违纪,用人单位需保存证据

老罗是一名盗窃犯罪,曾因多次偷窃和扒窃,被判处五年、三年、七年等有期徒刑,出狱后,他无所事事,靠啃老养活自己,但他的老父亲在疫情中患了新冠肺炎,最后不治身亡。没了收入,现在大家又都不用钱包,用手机支付,而手机的开机都有指纹或者密码。即便老罗想重抄旧业,也没有钱包给老罗偷。

此时的老罗已经快五十岁了,如果让他登高攀爬入室,他也已经腿脚不够灵便。没了老父亲的退休金,老母亲又早就死了,他只能自谋生路。在街道的介绍下,老罗来到了一家生产机器零配件的工厂上班。他的工作很简单,只要将包装好的货物,按次序码放到仓库就可以了,无需加班,每周工作五天,每天八小时,中午单位还包吃一顿中饭,每月的工资收入为肆仟伍佰元。

对于这样一份轻松,收入还可的工作,老罗本应当珍惜。但他工作了两三个月后,得到了转正。公司和他签订了一份为期两年的合同,工资收入提高到肆仟捌佰元。看到自己有了安稳的收入,老罗的老毛病又犯了。之后,他工作态度十分散漫,经常迟到、早退,上班时刷手机看抖音,抽空到角落抽烟,有时候甚至没任何理由地旷工。还有一次,老罗因几句口角,和单位仓库的另一面员工发生口角,最后斗殴,将对方打得口鼻留血。其他同事看到后,报警,惊动了警方,最后老罗赔偿了对方伍佰元才了结。

除此之外,老罗管理的仓库三次出现了货物失窃,工厂根据门卫处的监控看到,失窃当日,老罗都是提着大包,拿着一堆鼓鼓囊囊的东西出门,工厂怀疑,失窃就是老罗本人所谓。因为仓库没有任何门窗被撬动的痕迹,而老罗和仓库经理是唯一有仓库钥匙的工作人员,但仓库经理出单位大门时,并没有携带任何物品。

对于他的表现,工厂的管理层非常不满,在2023年的六月份前将他开除了。解除劳动合同后,工厂人事部认为老罗有多次的迟到、早退、和三次旷工,工作态度不积极,因此没有给予解除劳动合同的双倍赔偿金。这下,老罗不服了,他申请了劳动仲裁,劳动仲裁委员会在九月份作出了裁决,仲裁委员会认为工厂没有完整的考情记录,工厂的考情机坏了三个月,期间都是以门卫的记录为准,但门卫只有一人,有时候因上厕所等原因,也会离开岗亭,故而考情并不完善。所以无法证明老罗有多次的迟到、早退和旷工行为,故而用此理由解除劳动合同并不合法合理。律师

关于老罗工作态度不端正,经常在上班期间刷抖音,打游戏,这些都是没有明确的证据。期间工厂对老罗的违纪行为作出了警告等处理,但这些文件上都没有老罗的签名确认,甚至没有录音、录像,都是公司单方面的举证。对此,老罗一口予以否认,称自己从来没收到过工厂的这些文书。至于其他的证据,工厂就没有了。

败诉后,工厂负责人找到沈洁律师,法律咨询了败诉后,能否去法院起诉,法院受理后是否会改判的问题。沈律师认为工厂无法提供完善的考情记录,如果工厂考勤机坏了,上下班让门卫考勤,非常不妥当,不如改为让劳动者在上下班时,签名和签署日期,更为妥当。其次,对于有违纪行为的劳动者,工程在给予警告、罚款等处分时,一定要先让劳动者签字认可,保留好有关的文件,万一发生争议时,就有据可循了。

另外工厂应当制定规章制度,对哪些行为属于严重违纪,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要进行明确的约定,不能因两次迟到就解除劳动合同,必须要达到相当严重的程度,比如旷工三天,一年内迟到十次,没有完成既定的劳动指标等等。用人单位在作出开除员工等重大处理决定时,一定要注意收集证据,否则劳动者对用人单位主张的违纪事实予以否认,那么用人单位就非常被动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举证责任非常明确,在用人单位一方,而不是需要劳动者自己证明自己没有从事相关的活动。

当然如果工厂能在仓库、财务室、门卫、生产车间等重要机构设置监控,对一些违纪行为进行录像,比如盗窃单位物品、上班打瞌睡、上班玩手机游戏、刷抖音等,都可以保留监控证据。当然在一些情况下,也可以采用让员工自己写检查,或者填写确认违纪惩戒单等形式留存证据。

现在对工厂有利的就是老罗在工厂内和他人斗殴,根据工厂劳动合同的规定,在上班期间,和公司同事、客户发生打架斗殴的,造成双方人身有伤害,予以开除。现在只要在劳动争议起诉后,申请法院调查令到警方去查询出警记录,就可以将这件事情清楚的还原。那么工厂开除老罗就有凭有据了,也不会落得败诉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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