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张小姐是某房地产公司的销售人员,其与公司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为4000元外加售楼提成。由于国家的房产调控政策,公司的楼盘销售量大幅下跌。该房地产公司本想辞退部分员工,公司想不支付高额经济补偿费。律师
于是,公司便采取了给职工放低工资长假的办法,让张小姐等部分销售人员回家待岗,每月只发几百元生活费。张小姐认为公司想通过这种办法来逼迫自己主支辞职,以实现公司不付经济补偿的目的。张小姐这种境遇,在经济不景气的当下是经常发生的,公司了规避高额经济补偿而迫使员工自己辞职走人。
律师认为张小姐所在公司此类做法是非法的。劳动法明确规定:“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用人单位必须按照法定或劳动合同约定的标准,无条件地向员工发放全部工资,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借口加以克扣。公司虽可以让张小姐待岗,但不能因此扣张小姐的工资。律师
用人单位为了达到逼劳动者主动辞职而不付经济补偿金的目的,给劳动者放假,放假期间只给基本生活费或者生活费都不支付的行为,严重损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用人单位为了不正当目的,不为劳动者安排工作或给劳动者“放假”的实际就是不给劳动者提供劳动的条件。
《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须按照法律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以用人单位不提供劳动条件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还须承担赔偿责任。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