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世纪九十年代初,陆某到某国有汽车修理厂工作。从2004年起该企业就陷入经营困局。职工的工资不能正常发放。到了2010年2月陆某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该汽修厂支付自2004年4月至今拖欠工资、并足额补缴社会保险费。该仲裁机构随后对此案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律师
随后,陆某将汽修厂起诉至法院。在陆某向法院起诉期间,该汽修厂的股东某集团公司作出解散该汽修厂的决议并成立清算组。该清算组在报纸上刊登了解散公告,清算报告显示该汽修厂的资产和清偿债务均为零。后该汽修厂提出注销申请并于1月后被当地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注销。陆某听到此消息后非常着急,认为汽修厂都不存在了,拖欠的工资向谁索要呢?于是通过网络找到本律师,本律师了解案情后,对其做了如下解答。
本律师认为,在此情况下,陆某可以将该集团公司作为被告参加诉讼。根据《公司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在该汽修厂在股东会决议解散时应当由股东成立清算组,将公司解散清算事宜书面通知已知债权人并刊登公告;清算的公司财产能够清偿公司债务的,按照支付清算费用、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的顺序进行清偿;发现公司资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立即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该集团公司做为清算人未履行上述义务导致债权人未及时申报债权而未获清偿的,债权人有权主张清算组成员对因此而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律师
此外,该集团公司作为汽修厂的股东和清算义务人,在决定解散该汽修厂时,其所任命的清算组虽然履行了在报纸上刊登公告的义务,但没有履行对原告的通知义务,且清算组所出示的清算报告显示该汽修厂资产和债务均为零,明显忽视了该厂劳动者的利益,在程序性上存在欠缺。对陆某造成的损害,该集团公司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所以对该汽修厂注销所引起的后果承担责任。
因此,本律师认为就算汽修厂不存在了,该集团公司也应对此承担赔偿责任。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