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些重要岗位、技术岗位或者领导岗位的劳动者如果擅自离职,会给用人单位造成一定的不便,甚至是损失,有的劳动者找好了“下家”,急于离开原用人单位,故而没有提前三十天通知用人单位就离职了,这种做法会有哪些法律责任呢?律师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如果用人单位没有按其办理的,劳动者也无需经过用人单位的同意,这个解除权在劳动者手中。因用人单位故意拖延办理离职手续,比如借故转移人事档案、社保关系等,给劳动者造成损失的,需要予以赔偿。
如果劳动者没有提前通知用人单位需要离职,而是提前离开了岗位,那么如果劳动者因违反劳动合同的约定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劳动合同的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赔偿责任。对此原《劳动法》有所规定,现在实施的《劳动合同法》没有明文规定,把索赔的权利下放给了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去约定。所以如果用人单位的岗位比较特殊的,必须要和劳动者约定责任制,因劳动者擅自离职照成用人单位损失的,用人单位可以追究劳动者的相关赔偿责任。律师
在实务中,多数劳动者的提前离职不会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但是会造成不便,如果只有不便没有损失的,劳动者无需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