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洁律师联系电话:13917766155

开机时间:365天 8:00~21:00

首页 | 人格权 | 婚姻法 | 继承法 | 收养法 | 侵权法 | 房地产法 | 交通事故 | 民事诉讼法 | 法律法规 | 网站导航

刑法 | 物权法 | 合同法 | 公司法 | 劳动法 | 海商法 | 保险金融 | 知识产权 | 民商事仲裁 | 法制新闻 | 律师介绍

 

劳动者能否没有提前30天通知用人单位就离职

一些重要岗位、技术岗位或者领导岗位的劳动者如果擅自离职,会给用人单位造成一定的不便,甚至是损失,有的劳动者找好了“下家”,急于离开原用人单位,故而没有提前三十天通知用人单位就离职了,这种做法会有哪些法律责任呢?律师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如果用人单位没有按其办理的,劳动者也无需经过用人单位的同意,这个解除权在劳动者手中。因用人单位故意拖延办理离职手续,比如借故转移人事档案、社保关系等,给劳动者造成损失的,需要予以赔偿。

如果劳动者没有提前通知用人单位需要离职,而是提前离开了岗位,那么如果劳动者因违反劳动合同的约定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劳动合同的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赔偿责任。对此原《劳动法》有所规定,现在实施的《劳动合同法》没有明文规定,把索赔的权利下放给了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去约定。所以如果用人单位的岗位比较特殊的,必须要和劳动者约定责任制,因劳动者擅自离职照成用人单位损失的,用人单位可以追究劳动者的相关赔偿责任。律师

在实务中,多数劳动者的提前离职不会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但是会造成不便,如果只有不便没有损失的,劳动者无需赔偿。

☆ 通讯联络方式 ☆

沈洁律师

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上海律师协会会员

现为上海维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8年7月与人合作建立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

此前在其他外两家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共执业十多年,处理大量的法律问题,经验丰富

☆ 通讯联络方式 ☆

中国·上海·沈洁律师

手机 13917766155

QQ:2273847979

微信号:huiyinlaw

查看地址和交通路线>>

时间:周一到周日8点-21点

地址详见网站首页,电话:13917766155

本站内容众多,具体可查看导航条的网站地图来寻找需要的信息

版权:律师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