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小林是某公司的技术员,虽然小林专业技术在公司屈指可数,但小林的脾气很暴躁,与同事和上级的关系一直不好。有一天,小林又和某同事发生了矛盾,小林感觉到上级在处理这件事情的时候,明显偏袒对方。于是,小林闯进该经理的办公室,对其进行谩骂殴打。后公司领导对小林作出直接开除的决定,并将开除的告知张贴在公司大门上。律师
小林事后也感到自己的行为太冲动,对此也很后悔。也专门向该位经理及公司领导道歉,期望公司能收回决定。但公司态度非常强硬,坚决要开除小林。于是小林找到本律师,希望本律师能给他提供法律帮助。
黄宇律师详细了解事件的整个情况后,发现一个细节对小林是有利的。公司在作出开除小林并解除与之的劳动合同决定后,未征询工会意见,而直接向劳动者发出解除通知。《劳动合同法》第43条规定,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用人单位没有履行通知工会的责任的话,则是程序违法,就是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而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可以按《劳动合同法》第87条规定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而赔偿金是经济补偿金的二倍。律师
律师在这里向大家澄清一个误区,虽然单位征询工会意见的结果不影响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最终结果。但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征询工会意见为必经程序,所以公司不经工会程序直接解除劳动关系的行为是违法。
最终,小林根据本律师的意见,和单位进行了协商。整个事件以小林主动辞职,公司收回开除决定,并向小林支付一定金额补偿告终。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