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某企业的人事部收到员工蒋某的辞职信一封,蒋某和同部门的员工刘某办理了交接手续离职。不久公司收到蒋某的请求,要求回原公司原岗位上班,人事部门和蒋某所在部门商议后认为蒋某已经辞职,不便于回来工作,拒绝了他的请求。律师
一个月后公司收到当地仲裁委的电话,称有一份蒋某的劳动仲裁请求书需要邮寄给他们,公司人事部非常纳闷辞职的人还要经济补偿金?开庭后公司才获悉蒋某自称没有辞职,公司主动将其辞退,故而要求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人事部提交了蒋某的辞职信,和交接的同事刘某的证言,但蒋某称这封辞职信不是自己亲笔签名的,公司对比了财务部的蒋某在报销凭证上的签名,发觉两者果然有明显的不同之处。公司虽有刘某作为证人,刘某目前还是员工,其证词和公司有利害关系,不能单独作为定案证据。另外公司有交接书作为证据,但交接书只能证明劳动者离职交接时的手续,不能证明劳动者是自己辞职的,还是被公司辞退的。律师
此案如果没有其他的证据,用人单位恐怕只能“打落牙齿吞落肚”,自认办理离职手续不够完善,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在现实中,劳动者辞职以口头方式进行的也不少,特别是一些工厂工人岗位,口头向工头或者经理辞职后,员工就离职了,甚至一个电话就向公司辞工。对于这种情况,沈洁律师认为应该要求劳动者办理离职手续,如果不办理离职的,以旷工计,到了严重的程度,用人单位行使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
即便是书面辞职的,也最好不要采用电子邮件、邮寄辞职信等方式,我们建议用人单位扣住最后一个月工资,办理完毕辞职手续后予以发放。离职文件中一定要写明劳动者系自行辞职离开,不予经济补偿。另外要看着劳动者亲笔签名,不要让他人代签或者不签名,引起后续的纠纷。
回到本案件,本案件的公司幸亏有通讯录音系统,蒋某从事的是客服服务工作,其经理的电话也有客服答录功能,蒋某辞职后要求回来上班的信息均被客服系统的录音记录,公司提交录音后,蒋某撤回了劳动仲裁申请。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