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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主动辞职,应当要求递交亲笔签字的辞职申请书

法律咨询:某企业的人事部收到员工蒋某的辞职信一封,蒋某和同部门的员工刘某办理了交接手续离职。不久公司收到蒋某的请求,要求回原公司原岗位上班,人事部门和蒋某所在部门商议后认为蒋某已经辞职,不便于回来工作,拒绝了他的请求。律师

一个月后公司收到当地仲裁委的电话,称有一份蒋某的劳动仲裁请求书需要邮寄给他们,公司人事部非常纳闷辞职的人还要经济补偿金?开庭后公司才获悉蒋某自称没有辞职,公司主动将其辞退,故而要求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人事部提交了蒋某的辞职信,和交接的同事刘某的证言,但蒋某称这封辞职信不是自己亲笔签名的,公司对比了财务部的蒋某在报销凭证上的签名,发觉两者果然有明显的不同之处。公司虽有刘某作为证人,刘某目前还是员工,其证词和公司有利害关系,不能单独作为定案证据。另外公司有交接书作为证据,但交接书只能证明劳动者离职交接时的手续,不能证明劳动者是自己辞职的,还是被公司辞退的。律师

此案如果没有其他的证据,用人单位恐怕只能“打落牙齿吞落肚”,自认办理离职手续不够完善,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在现实中,劳动者辞职以口头方式进行的也不少,特别是一些工厂工人岗位,口头向工头或者经理辞职后,员工就离职了,甚至一个电话就向公司辞工。对于这种情况,沈洁律师认为应该要求劳动者办理离职手续,如果不办理离职的,以旷工计,到了严重的程度,用人单位行使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

即便是书面辞职的,也最好不要采用电子邮件、邮寄辞职信等方式,我们建议用人单位扣住最后一个月工资,办理完毕辞职手续后予以发放。离职文件中一定要写明劳动者系自行辞职离开,不予经济补偿。另外要看着劳动者亲笔签名,不要让他人代签或者不签名,引起后续的纠纷。

回到本案件,本案件的公司幸亏有通讯录音系统,蒋某从事的是客服服务工作,其经理的电话也有客服答录功能,蒋某辞职后要求回来上班的信息均被客服系统的录音记录,公司提交录音后,蒋某撤回了劳动仲裁申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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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洁律师

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上海律师协会会员

现为上海维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8年7月与人合作建立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

此前在其他外两家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共执业十多年,处理大量的法律问题,经验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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