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某外资公司的销售经理李小姐精明能干,业务十分突出。结婚多年的李小姐为了事业一直没有要小孩,随着年龄的增加,今年李小姐终于下定决心要生育自己的孩子。由于李小姐属于高龄产妇,而且妊娠反应比较强,所以在距离预产期还有一个多月的时候向多次向公司申请休息。公司拒绝批准,并多次在其无法上班的情况下强行要求上班。由于身体的原因,李小姐在产前假前20多天一直在家休息,没来公司上班。当李小姐顺利产下宝宝后才得知公司在她生产前就已经和她解除劳动合同了。李小姐觉得公司的行为严重侵害了自己的利益,询问怀孕期间的职工能否被辞退,想通过法律途径来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律师
沈律师接到李小姐的救助后,提出了自己的法律意见:
现在社会上女职工因怀孕而导致被解除合同的情况很多,很多的女职工的权益因此受到了侵害。为了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因此《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但是《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因此劳动者只要存在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情况,用人单位仍可以和怀孕期间的女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律师
李小姐认为,自己与该公司签订了书面的劳动合同,建立了劳动关系。公司在自己怀孕期间,特别是在生产前夕与自己解除劳动合同,严重的侵犯了自己的合法利益,要求该公司支付自己相应经济赔偿金以及一个月的工资。
此案中有一个非常重要的情节:李小姐在预产期前一个多月,因妊娠反应强烈,在没有公司准假的情况下,就在家休息。李小姐此行为是否被认定为旷工,关系到整个案件的结局。旷工,尤其是连续15天以上的旷工是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和公司规章的行为。只要该公司的规章是按法定程序制定的,并向职工进行公示的就是合法有效的。公司就有理由以李小姐连续旷工15天以上,严重违反了公司规章,根据《劳动合同法》是可以和其解除劳动合同的。
现在的关键是李小姐的行为是否被认定为故意旷工呢?这对整个案件起着决定性的作用。公司适用这一规定对旷工职工作解除合同处理时,必须要分清其是否有正当理由,凡是无正当理由旷工达到规定天数的,企业可以和其解除劳动合同;凡是有一定理由不属于职工故意旷工,一般不应以旷工为由予以除名。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和哺乳期间,由于生理机能发生变化而出现一些身体不适的种种反应,是正常的现象,企业应对女工给予特殊的照顾。本案中,李小姐因孕期妊娠反应强烈,向公司请假,公司不予批准,可见李小姐向公司请假事实是存在的,在家休息的行为也是一种无奈之举。律师
综上所述,公司对李小姐以旷工处理是不妥的,李小姐的赔偿要求能够得到法律的支持。当然,女职工在孕期如果身体并无不适或妊娠反应不大,能够坚持上班而有意逃避劳动,无故旷工的,企业可以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与其解除合同。
律师建议:李小姐应当在产检的医院,向产检医生陈述不适,让医生开具病假单,持病假单向所在单位请假,这样一方面比较容易获得单位人事部门的认可,另外一方面万一人事部门不予准假,发生劳动争议时,李小姐就有理有据,不属于无故矿工。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