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纠纷一案,徐K入职广告传媒公司任会计,徐K月工资调整为税后5,600元。广告传媒公司向徐K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上载“鉴于您在工作期间屡次不服从工作安排,拒绝公司财务内审,导致公司诸多财务工作因此无法正常运作的严重违纪事实,根据公司制定的《游戏须知》及管理制度,现决定自本通知发出之日起依法解除与您的劳动关系……本通知自即日起执行”。
次日,徐K签收了该通知,但不认可通知所载内容,并于该日办理了工作交接手续。广告传媒公司另于该日向徐K出具了离职证明。
徐K(申请人)向上海市黄浦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工资、未休年休假折算工资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38,966.66元。
广告传媒公司不服裁决,诉至一审法院,法院认为因用人单位作出解除劳动合同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有举证责任。根据广告传媒公司向徐K发出的解约通知,上载解约理由为徐K存在“工作期间屡次不服从工作安排,拒绝公司财务内审,导致公司诸多财务工作因此无法正常运作的严重违纪事实”,广告传媒公司未就此提供任何有效证据予以证实。
广告传媒公司又称徐K存在旷工,该理由本身并非广告传媒公司发出的解约通知上所载的解约理由,故无论该理由是否成立,均不能作为解约的合法理由,况且徐K亦不存在旷工的事实。
综上,广告传媒公司与徐K解约缺乏事实依据,系属违法解约,广告传媒公司应向徐K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38,966.66元。
双方的劳动合同已解除,且徐K亦于该日办理了工作交接手续,故广告传媒公司理应与徐K及时结算工资。退言之,如果徐K确未完成离职交接手续,广告传媒公司完全可另行主张权利,并不能以此理由不支付广告传媒公司工资。
一审判决后,广告传媒公司提起上诉。称:徐K自下半年开始经常迟到、早退,还存在旷工;工作期间,徐K不服从工作安排,不能完成广告传媒公司交待的工作,导致该公司工作无法正常运转。基于此,广告传媒公司依法解除了与徐K的劳动合同,徐K于次日办理了工作交接手续,广告传媒公司于同日为徐K开具了离职证明。
用人单位认定劳动者违纪的解除理由一经确定后,由违纪引发的争议焦点即处于静止状态,双方发生争议后需探究的是用人单位认定的违纪理由与具体违纪事实是否具有一致性,故本案仅对广告传媒公司在《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所载之理由,即徐K是否存在这些行为进行审查。根据法律规定,因用人单位作出解除劳动合同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由用人单位负有举证责任。
现广告传媒公司对其在解除通知中列举的违纪行为是否真实存在,并未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实,故一审法院据此认定广告传媒公司作出的解除决定系违法解除,并判令其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并无不当。(2015)沪二中民三(民)终字第988号(2015)黄浦民一(民)初字第2230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