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导读:物业公司和员工保安发生劳动争议,员工知道规章制度,违反多次,达到规章制度规定的合同解除条件,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和该公司保安杨某发生劳动争议,劳动仲裁裁决该公司应当向被告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人民币12,940元,扣款1,130元和保安服装押金500元。该公司不服,提起诉讼。
该公司称杨某担任小区物业保安在职期间,因多次违纪,比如当值期间睡觉、打瞌睡、玩手机、脱岗及培训无故迟到等,原告按规章制度扣除被告相应的罚款,保安本人均签名确认奖罚通知单,之后被告无故脱岗,以被告旷工为由解除劳动关系。
杨某称由于原告每天安排培训,被告无法得到休息,才会导致被告上班迟到、打瞌睡。当日收到原告出具的违纪处理单,被原告开除,不存在旷工的事实。
《员工违纪处理报告》载明:二期护管员杨某该队员2012年5月至今已开罚单113分。违纪分别为:某日当值期间睡觉、打瞌睡、对外来人员管不严格、当值期间脱岗、玩手机、培训无故迟到、当值期间不服从管理顶撞班队长等等,根据《护管员奖惩条例》规定予以辞退处理。除了当日的扣分记录外,其他处罚均签名确认。
物业公司提供上述护管员管理规定及培训记录表、签到表、被告本人签名的奖罚通知单、证人证言及职工代表大会决议等证据,以证明护管员管理规定经民主程序制订,被告明知护管员奖罚规定。被告对培训签收到表、奖罚通知单无异议,对其他证据均不予认可。
劳动者应当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合同。
《员工违纪处理报告》显示原告系以被告多次严重违纪,一年内累计被开罚单113分,按《护管员奖罚条例》之规定,解除与被告之间的劳动关系。被告虽否认知晓《护管员奖罚条例》,确认每次《奖罚通知单》中均载明,按《护管员奖罚条例》建议扣分。按月以扣1分折算10元之标准,从被告的工资中扣除相应的罚款。可以确认被告系明知原告处的《护管员奖罚条例》。原告依据规章制度,根据被告的违纪事实,扣除被告相应工资,并因被告年累计扣超过40分,而解除与被告之间的劳动合同,并无不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判决物业公司无需向杨某支付赔偿金及返还扣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