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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的制订程序

企业的规章制度是用人单位为了加强用工管理,对本单位的劳动者实施管理的行为准则,它通过民主程序制定出来,为全体劳动者所遵守。是用人单位考核、奖惩劳动者的重要法律依据。是除了《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之外的“家法”。不过家法没有国法大,制定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的时候需要符合法律的规定,履行法定的程序。

沈律师在为企业做劳动人事制度整合的时候,经常发现企业的规章制度是负责人或者是人事部门的自行闭门造车炮制出来的,这样的文件是不具备法律效力的。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第二款的规定“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第三款规定“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从上面的规定看出:

首先,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虽然是企业的家法,但是是全体劳动者民主制定的不仅体现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管理,也体现了劳动者的意志。并且必须满足一定的民主程序:

步骤一:用人单位需要召开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

步骤二:企业工会参与制定,工会或者职工具有修改建议权;

步骤三:与会人员的同意和通过。

这里沈律师提醒用人单位应当保留民主决议选举职工代表的证据,已经职工大会、代表、工会等参与制定规章制度的证据。

其次,规章制度应经过公示,为全体劳动者知晓。第四款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规定“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依据。”目前普遍存在企业将规定写在员工手册,厂纪厂规中是不可以的。所谓的公示,可以是要求每位员工签名表明自己已经阅读过,也可以在全体劳动者都会经过的场合张贴,委托工会代为传达,召开全体职工大会公开,委托职工代表代为公开等等,沈律师建议采取第一种方式,后几种方案在发生争议时候,企业需要有证据证明自己公示过。

再次,可以在劳动合同书中注明用人单位有这样的一份规章制度。

最后,可以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备案。当然是否备案不影响规章制度的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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