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在代理劳动争议案件的时候,发现部分企业对劳动者的违纪行为采取的惩罚措施过于随意,制定的厂级厂规、员工守则、劳动纪律过于苛刻,多数企业还存在着制定劳动纪律没有经过合法有效的程序,比如交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同意,考勤管理制度混乱,处罚员工具有很大的随意性,有时候企业负责人的一句话就代替了企业的规章制度,而现在的劳动者维权意识普遍提高,双方因此经常发生矛盾。
典型的案例有:某企业总经理出差回单位,需要司机到虹桥机场接送,结果因为路途比较堵,司机迟到了半个小时,总经理因此扣发了司机的半个月薪水,双方发生争议。结果企业拿不出任何劳动着关于违纪的证据,也拿不出有关的规章制度,属于克扣劳动者工资。
根据沈洁律师的经验,我个人认为企业首先应当在劳动合同中对劳动纪律、劳动者应当遵守的劳动纪律作出总则性的规定,并且要约定劳动者需要遵守企业制定的规章制度。
第二步,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的书面文本制作。劳动纪律不能过于刻薄,不能故意加大劳动者义务,减少用人单位的义务,应当做到奖惩分明、违纪轻重和处罚轻重相对应。
第三步,规章制度的草案制定后,应当召开职工大会,如果职工人数比较多的,可以由全体员工推选职工代表参加,推选过程应当是民主制和投票制的,职工代表应当在三人以上,企业方面的代表也在三人以上,双方最终确定规章制度。
第四步,把规章制度公开化,为每个员工所知晓。并且对不同岗位的员工要明确自己的职责。
第五步,用人单位在开除严重违纪员工或者对一般违纪员工进行处罚时,要按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杜绝负责人的示意性行为。
最后,企业要完善考勤制度和方法,完善各种休假制度和加班制度,明确休假和加班的审批程序,建立人事考核记录,这样处罚违纪员工的时候有“家法”可依,也不会导致员工的难以管理和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