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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用人单位规章制度”

我国《劳动法》第25条第2款规定:劳动者在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同时劳动法第26、27、29、条明确规定了用人单位对职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规定,并且将其排除在可获得经济补偿的范围之外。

所谓“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一般认为劳动者严重失职的,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严重失职的主要考虑两个方面,一是数量,比如某员工经常迟到的,必须在特定的时间段内到达一定的次数,不能因为员工偶尔迟到一两次就解除劳动合同,另外要看给企业造成的损失程度的大小,比如员工弄坏一个几十元的模具不能算严重失职,但如果该模具的损坏造成流水线停产损失巨大的,并且员工明知该模具的重要性的,可属于严重失职。

用人单位单位可以能制定和法律不相违背的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但是用人单位不能制定严于劳动法的规章制度,不能在法律之外再规定解除合同的情形。不能利用优势和劳动者签订显失公平的劳动合同,侵犯了劳动者的权益。如果有类似条款存在,在法律上是无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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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洁律师

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上海律师协会会员

现为上海维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8年7月与人合作建立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

此前在其他外两家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共执业十多年,处理大量的法律问题,经验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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