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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定不能生育,违反是否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案情】小唐应聘某保险经纪公司的销售员,由于销售员的出勤情况和公司的业绩密切相关,所以小唐的公司最怕女员工怀孕,因此在招聘的时候严明不招聘女性。小唐非常希望获得这份工作,因此找到公司总经理多次,承诺自己短期内不会生育,如果生育就自行辞职。总经理觉得小唐各方面条件都不错,向公司常年法律顾问沈洁律师咨询这种做法是否可行。

沈律师认为公司不能和女职工签订具有岐视性的劳动合同条款,并且也不能通过合同约定剥夺女职工的生育权。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孕期是指女职工从怀孕到分娩的整个期间。产期为九十天,其中产前十五天,难产的增加十五天,不能提前也不能退后休假。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哺乳期是产期结束到婴儿一周岁的期间。在三期内,用人单位一般不能解除劳动合同,如果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应当顺延至三期届满,即哺乳期届满。

如果用人单位以劳动合同、规章制度、员工守则、内部规定等形式规避上述规定的,都属于违反强制性的法律规定,因此属于无效的条款。劳动者随时可以提出仲裁将这些条款确认为无效。

所以虽然现在小唐承诺自愿不生育,但是一旦当小唐怀孕后,企业不能用女职工自愿放弃生育权利之类的理由解除劳动合同。当然在某几种特定的情况下,企业还是能够和女职工解除合同的,比如长期旷工等,具体见本站的《HR须知》中的相关文章。

最后男女员工具有同等的就业权,企业不能以性别为理由甄选应聘者。该经纪公司最终决定不录用小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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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洁律师

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上海律师协会会员

现为上海维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8年7月与人合作建立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

此前在其他外两家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共执业十多年,处理大量的法律问题,经验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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