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某是上海某轮胎公司的工人,今年6月份一天卫某工作期间在禁烟区内吸烟,被他人发现。次日,公司代表找卫某谈话,卫某承认了吸烟事实,且知道其可能产生的严重后果。该轮胎公司以卫某在工作现场违禁吸烟行为由,解除了与卫某的劳动合同。
卫某认为抽支烟被解雇很冤,便申请劳动仲裁,未获支持。卫某不服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该轮胎公司撤销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继续履行合同。
经查该公司的规章制度经全体职工大会决议通过,厂内禁区吸烟严重危害生产安全,一旦发生火灾会造成重大人身伤亡,故而规章制度规定,在厂区内吸烟一次被发现的,扣除当月奖金,第二次被发现违反劳动纪律的,扣除当年奖金,第三次被发现在禁区抽烟的,公司可以解除和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合同,并且不予经济补偿。
本律师认为卫某在此案中非常被动,因为公司代表和其谈话时,卫某承认吸烟的事实,并知道其后果可能造成公司停产。在劳动争议案件中,因用人单位作出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事项而发生劳动争议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本案中,轮胎公司以卫某在工作现场违禁吸烟,直接违反员工手册的规定,与其解除劳动关系。轮胎公司可以提供相应的证据,并能直接证明卫某明知其所在车间存放的物料属于易燃易爆物品,在此吸烟将严重危及生产安全。
本律师认为该轮胎公司解除与卫某的劳动关系有合理依据,法院很难支持卫某的诉请。后来,法院的判决应证了本律师的诉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