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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律规定违纪两次解除劳动合同不予补偿纠纷案

倪某诉公司某生活购物有限公司经济补偿金纠纷一案,倪某进购物公司关联企业工作。两年前被调至购物公司担任服务课课长。某年7月初,公司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辞退倪某缺乏依据。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02988.60元。

生活购物公司辩称,劳动者倪某违纪行为属实,并经劳动者本人确认,公司依据劳动合同及规章制度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合法有效,无需支付经济补偿。

双方之间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约定月工资3982元。公司《员工纪律管理办法》4FF规定:因同一性质错误而年度内被记最终书面警告达两次的,予以违纪解约处分。

公司向倪某就生鲜部门卫生状况和活动三角立牌摆放等工作给予两次书面警告信,称生鲜课长倪某因管理不善,根据员工纪律管理办法,给予书面警告处罚。”倪某签收该警告信。

公司向倪某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称“您因违纪已被解除劳动合同关系:服务课长倪某两次被处以最终书面警告,根据员工纪律管理办法:因同一性质错误而年度内被记最终书面警告达到两次的,给予违纪解约处罚。”

倪某在“及时了解公司工作动态,及时了解完成工作计划,多巡场对清洁卫生不足之处,及时改进,检核门店保养和清洁”等方面均予确认。

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相关法律未规定此种解除劳动合同情形下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者赔偿金。是否违纪应当以劳动者本人有义务遵循的劳动纪律及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为准,违纪是否严重,一般应当以劳动法律、法规所规定的限度和用人单位内部规章制度关于严重违纪行为的具体规定作为衡量标准。

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和公司公司员工纪律管理办法规定,因同一性质错误而年度内被记最终书面警告达两次的,予以违纪解约处分。即以违纪为由解除劳动合同,不予经济补偿。

倪某在公司公司担任服务课课长,负有及时了解公司工作动态,及时了解完成工作计划,多巡场,对清洁卫生不足之处及时改进,检核门店保养和清洁等工作职责,但因倪某未完成交办的工作任务,工作未改进,卖场环境差,未按照个人发展计划、服务课工作标准及主管要求执行等,公司给予倪某两次首次书面警告处罚和两次最终警告处罚的处理,倪某在后两次处罚单上签字确认,对前两次公司给予处罚所依据的违纪事实亦予确认。

故此,公司以倪某因同一性质错误而年度内被记最终书面警告达两次为由,依据员工纪律管理办法规定予以违纪解约处分,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应确认有效,故倪某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请求,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2014)金刑初字第70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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