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律师您好!我是一家餐厅的服务员,一天餐厅正好进了一批很新鲜的进口猕猴桃,我就顺手拿了三个,结果被值班经理发现,餐厅作出开除我的处分,并拒绝任何补偿,请问我该怎么办?
律师认为,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因此可以判断,餐厅可能是依照规章制度作出的除名处分,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那么该解除行为是否有效是争议的焦点。
律师曾遇到过近似的案件,是一家水果蛋糕生产企业,该企业的一名员工在生产线上偷吃已经切片完成的水果,企业对其作出了开除处分,该员工遂提出劳动仲裁,最后,劳动仲裁支持了该员工的诉求,恢复了劳动关系。
劳动仲裁认为,在没有相关规章制度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员工偷吃水果的行为虽然不当,但是并不足以作出除名处分。就其行为本身而言,企业可以通过警告,通报批评,甚至扣发当月奖金的作法来达到惩戒员工的制度,除非该员工在食用切片水果后将食用一半的水果放回原味,那么企业可以认为该作法严重违反食品生产卫生要求,对其作出除名的处分。
并且该案经过起诉后,法院亦认为在没有相关规章制度明确规定的情况下,作出除名的处分显然不妥。
所以,偷拿水果的行为是否足以构成除名的处分,律师认为应当先行遵循规章制度,在规章制度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应当根据企业的性质及其他相关的行业标准来衡量行为的严重性,最终方能确定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处罚是否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