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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的内容不得违反社会公序良俗

某工厂规定的车间规章制度中规定,为了保障流水线产品的出品率,当员工上班时间不许随意上厕所,如果要上厕所的,必须由生产线正副线长替班。每条生产线约有几十人,故而规定每个班头每人不得上厕所超过两次,违反者第一次扣10元,第二次扣20元,第三次扣50元。多次违反的,工厂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且不予补偿。

李先生感染了细菌,根据医嘱要多喝水多去厕所,故而李先生一天之内请了多次假取厕所,公司以违反规章制度为由,解除了和李先生的劳动合同。李先生不服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双倍经济补偿金,并且要求补发扣除的工资。仲裁裁决该公司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补发扣发的工资。

李先生的案件为其他工友知道后,纷纷向该单位要求补发扣发工资,不仅是多去厕所扣除的工资,还包括上班说话扣除的工资,接电话扣除的工资,对公司经理没有鞠躬扣除的工资等,一时之间整个公司人心不稳,人事部感觉到了很大的压力,向我们咨询。

诚然一个劳动争议案件的裁决或者法院的判决会影响到其他劳动者的决断,比如本案件的其他劳动者通过一个劳动仲裁案例知道自己的权益受到了侵害,纷纷主张自己的权益。在这之前,劳动者可能因文化知识、社会阅历的限制认为企业的规章制度,也就是“家法”有白纸黑字制定,产生一定的畏惧感和约束力,但当劳动者获悉这些条条框框不符合法律规定时,自然要求用人单位作出补偿。

该单位的规章制度禁止员工上厕所、要求员工对经理鞠躬等,都是违反公序良俗的,虽然没有法律直接规定这些规定是违法的,但用人单位在制定规章制度的时候必须注意不能将一些严苛的规定制定入规章,违法的规章自然不能作为审理的依据,发生争议也不能获得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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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洁律师

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上海律师协会会员

现为上海维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8年7月与人合作建立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

此前在其他外两家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共执业十多年,处理大量的法律问题,经验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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