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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规定同单位员工不能结婚属于无效

姜小姐是一家工厂的出纳人员,她年轻未婚,长得也挺漂亮,在男青年众多的公司里面是一枝花,但该公司有一条规章制度,说是未婚女性在本单位工作不满三年不得结婚,也不得和本单位的男职工谈恋爱和结婚,一旦发现立即解除劳动合同。姜小姐和销售部的小李经常会遇到,小李常来报销各种发票,姜小姐帮忙黏贴和记录,日久生情,两人登记结婚,但是不敢告诉单位里的任何同事。上海律师

后来姜小姐生育了一个女儿,因同事前来探望,大家才发现她的丈夫就是同一公司的员工小李。公司获悉这件事情后,给姜小姐发了一份通知,告诉她不用来上班了,也不会给与任何经济赔偿和补偿。一开始姜小姐也自认倒霉,后来她的女朋友建议她咨询一下律师再做定论。上海律师

沈洁律师任务和该公司的规章制度违反了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国家规定女职工有权和任何人结婚,不论他是否是同意单位的职工。就业促进法》第27条第3款规定,用人单位录用女职工,不得在劳动合同中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结婚、生育都属于个人的权利,只要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用人单位无权限制职工的结婚和生育,也无权干涉员工的恋爱自由。用人单位在规章制度中限制员工恋爱、结婚都是错误的,都是违反国家法律规定的。上海律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6条规定,用人单位制定的内部规章制度与集体合同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不一致,劳动者请求优先适用合同约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解决了集体合同、劳动合同与企业规章制度法律优先权问题。实践中,企业总是通过单方面制定规章制度,单方面变更劳动合同的设定,以增加劳动者的义务。由于劳动合同的效力高于规章制度,即使规章制度由职代会通过,如果与劳动合同冲突或者不一致,除非劳动者认可,否则无效。

该公司的规章制度制定显然是明显有问题的,同一单位的职工不能结婚这在很多外资企业中都有规定,大家也不觉得有什么不对,实际上这是一条侵犯婚姻自由的规定,属于无效的法律。该单位解除江小姐劳动合同时她正处于哺乳期,姜小姐提起劳动仲裁后,该单位赔偿了近半年的工资,还只能恢复劳动关系。上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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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洁律师

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上海律师协会会员

现为上海维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8年7月与人合作建立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

此前在其他外两家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共执业十多年,处理大量的法律问题,经验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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