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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不回经营损失,能让劳动者承担吗

小可在一家外贸公司工作,由于一家外商违约,公司无法收到这家外商的尾款,基于对方远在美国,公司也不便出面去诉讼,只能默认吃亏。但公司把这笔帐记在了小可头上,从今年的六月份开始,公司每月扣除小可八千元工资,作为赔偿给公司的损失。小可不乐意了,提出了辞职,并且认为外商不付尾款并不是自己的责任,不愿意承担违约金。小可决定提起劳动仲裁。上海律师

在寻找了几家律师事务所后,他决定委托沈洁律师作为自己的代理人,追讨自己的损失。沈律师认为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除了违反服务期和竞业禁止约定外,劳动者是不需要承担违约责任的。在本次尾款无法收到的过程中,小可并没有任何的过错,公司要求其承担经济赔偿损失责任不符合法律规定。公司不能追讨尾款是由于对方公司并不在国内,追讨成本较大,但这不是小可的责任,他也无需承担。公司从来没有说过不能和境外购买者签订合同,故而小可的做法并不违反公司约定。这是企业应当面临的经营风险,不应当由劳动者买单。上海律师

在劳动者和企业的纠纷中,常由于用人单位处于优势地位,和劳动者作出一些对自己有利,对对方不利的约定,比如小可的劳动合同中就约定:“负责追讨采购商的货款,根据采购商的付款情况决定劳动者的工资收入。”如果小可和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约定,小可的工资按讨回的货款提成,那么无可厚非,劳动者也不能对公司的做法提出异议,但公司实际情况是,不论货款讨回多少,小可的工资都是固定的,也没有给与他额外的奖金,故而当货款无法追偿时,公司也不可克扣小可的收入。上海律师

经过一番理论,在劳动仲裁之前,这家公司意识到自己的做法有欠妥当,经劳动者的认可,这家公司同意退还小可八千元的工资,并补偿了小可一个月的收入作为损失赔偿,双方达成了一致。上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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