钱小姐在一家公司担任行政工作,已经勤勤恳恳工作了两年。合同到期后,公司又和她续签了三年的劳动合同。但不久后,公司的股权被一位投资者收购,不久委派了很多的管理者,陆陆续续,总经理、副总经理、人事部经理、部门经理,都被替代为了新人。新的领导上任后,就出台了很多新的规定,颁布了新的劳动合同、新的规章制度。
钱小姐的劳动合同刚签过三个月,不需要签订新的劳动合同,但公司人事部却通知她,要签订新的合同。看到合同上,自己的工资变成了基本工资、考勤奖金、绩效奖金等等,而很多福利却不见了。钱小姐表示拒绝签订新的劳动合同,就此公司也拿她没有办法。但新的规章制度已经颁布,故而要求她遵守新的规章制度。
此时,钱小姐已经二十九岁了,和男友相恋三年,已打算结婚生子。看到规章上写着:女职工在公司工作不满五年的,如果怀孕的,那么请假只能算病假,扣除所有奖金,只发基本工资。如果工作不满三年的,不得怀孕生子,如果违反,公司有权马上解除劳动合同,并不给予任何经济补偿。考虑到自己年纪已经不小了,结婚后可能马上就会怀孕生子,这样的规章制度对自己非常不理。
将公司的规章制度拍摄后,钱小姐带着这些规章制度来到律师事务所,法律咨询了沈洁律师。沈律师认为公司的规章制度必须要符合法律规定,否则即便公布的程序合法,也是无效的。公民的婚姻自由,生育子女自由,任何企业都不能干涉,这家公司规定工作不满三年的员工不能生育,如果违反,公司就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不会给予任何经济补偿。律师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条规定,用人单位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所以企业规章制度如果缺乏生效的要件,或者规章制度的内容违法,用人单位会面临一定的法律风险。比如企业可能会承担行政责任。《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规定,劳动监察部门可以对用人单位的劳动规章制度进行监察,对违反法律的行为,作出责令改正、罚款等处罚。
除此之外,用人单位还有可能会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劳动合同法》第八十条规定,用人单位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除此之外,《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另外,钱小姐的劳动合同已经签订三个月,合同已经生效并开始执行,现在公司要求劳动者签订新的劳动合同,作为劳动者的钱小姐完全可以拒绝。更何况新的劳动合同变更了一些对劳动者有利的条款,以绩效奖金等为由,对原本的工资采取扣取的方式,对此,沈律师认为劳动者完全可以拒绝签订新的劳动合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