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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大量转发公司营销方案,侵犯商业秘密

原告某某公司诉称:原告某某公司成立于2001年7月,是一家专业某某产工业用水性及紫外线(UV)光固化木器涂料的外商投资企业。被告Kee、Ai、卢某某、徐某某均系原告某某公司原职员。经查,被告某某公司的显名股东主要是被告Kee、Ai、卢某某、徐某某的配偶及朋友,事实上被告Kee、Ai、卢某某、徐某某是被告某某公司的隐名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另外,原告的员工手册对前述保密义务和诚信义务也予以明确规定。原告认为,原告的秘密信息、业务信息、客户信息、营销开发方案等信息资料属于原告的商业秘密,并且原告对此采取了相应的保密措施。律师

被告Kee、Ai、卢某某、徐某某利用曾经在原告公司就职的便利,获取了原告的商业秘密,并且在未经原告许可的前提下使用该等商业秘密,为被告某某公司招揽原告公司客户从事交易的行为,已经严重侵犯了原告公司的合法权益,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相应的民事法律责任。

原告起诉要求:1、判令五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的商业秘密,不得披露、使用涉及原告的企业资料、营销开发方案、报价体系、销售和订单报告、价目表、产品测试报告、代理协议、分析证书及客户的询价邮件、电子邮件等经营信息秘密;2、判令五被告共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以下币种相同)300万元;3、判令五被告共同承担原告因调查取证以及聘请律师支付的合理费用共计100万元;4、本案诉讼费由五被告承担。律师

被告某某公司未作答辩。被告Kee、Ai、卢某某、徐某某共同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该四被告不存在侵害原告商业秘密的行为,原告主张经济损失300万元缺乏依据,主张合理费用100万元不具合理性。

综上,被告某某公司、卢某某共同侵害原告某某公司的商业秘密,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原告某某公司有权要求被告某某公司、卢某某停止侵权行为,并有权要求进行赔偿。根据法律规定,赔偿数额可以参照确定侵犯专利权的损害赔偿额的方法进行,即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如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均难以确定的,权利人可请求人民法院根据案件具体情况、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确定给予一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原告某某公司对被告某某公司、卢某某的侵权行为造成原告的损失和被告被告某某公司、卢某某的获利情况未能举证,故根据被告某某公司、卢某某的主观过错、经营期间、交易规模、行业利润等因素予以酌定。对于原告为制止被告侵权行为所支出开支的合理部分,依法予以支持。原告某某公司以被告Kee、Ai、卢某某、徐某某投资设立并实际控制被告某某公司为由,主张其四人与被告某某公司共同承担赔偿责任,依据不充分,且被告某某公司股东发某某过变更,故对此难予支持。律师

被告某某公司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其放弃对原告主张进行抗辩等诉讼权利,且不影响本案的公正审理。

依照《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项、第二款、《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第三款、第二十条第一款、《专利法》第六十五条、《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一款、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上海某某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卢某某应于本判决某某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侵犯原告上海某某特种涂料有限公司的商业秘密至该商业秘密已为公众知悉时为止;二、被告上海某某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卢某某应于本判决某某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赔偿原告上海某某特种涂料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600000元;三、被告上海某某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卢某某应于本判决某某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赔偿原告上海某某特种涂料有限公司合理费用人民币100000元;四、对原告上海某某特种涂料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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