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律师导读:某汽车部件公司员工吴某系技术部主管,因工作与公司的供应商相识,私下从供应商采购卖给公司客户两套产品,价值4万元。后被公司发现,认为吴某的行为侵害了公司利益,将其起诉。律师
案例引用
吴某担任汽车部件公司工作,职位系技术部主管。吴某由于工作与公司的供应商和客户比较熟悉,私下为公司客户向总制作两套产品,制作产品的原材料大部分从公司供应商处采购,两套产品货款为4万元之后,公司发现了吴某接私活的情况,吴某也为此向公司作出了书面的检查,明确利用公司资源接私活损害公司利益。公司以吴某接私活行为提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小陈赔偿公司违约金、损失共计4万元,仲裁委对此作出了不予支持的裁决。
公司不服仲裁裁决,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吴某的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损害了公司的利益。现原告主张被告支付违约金,因原被告的合同中未约定违约金,也没有支付相应的保密费用,故违约金请求不予支持。关于原告的损失,公司未能举证损失的大小,故法院根据被告出售物品的费用酌情判定为4000元。律师
律师事务所点评:
本案是一起劳动者私下接活,避开公司而与公司引起的纠纷。公司认为被告侵害了公司利益,先后提起仲裁和诉讼。
关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的违约金,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劳动合同中一般不能约定违约金,除非是违反相关的保密条款或者培训协议可以约定。未约定违约金则劳动合同不可主张违约金,因此本案中原告的违约金主张得不到支持。
关于被告私下接活的行为,严重违反劳动合同以及诚实信用原则,对公司造成的损失理应进行赔偿。本案中的原告的损失未有足够证据证明,故法院酌情判决。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