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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秘密保护和竞业禁止有何区别

员工小曹来律师事务所咨询律师,最近他的单位要和他签订一份商业秘密保护合同,那份合同的内容是劳动者在工作期间的任何时间创作的一切智力劳动成果及离职后一年内创作的与在用人单位承担本职工作或甲方布置的任务有关的智力劳动成果归属用人单位,且该智力劳动成果产生的经营权、收益权、处分权属于用人单位。他的劳动合同还有三个月就要到期了,他想合同到期后到广州去发展,目前正在寻找合适的用人单位。到新单位后,他还是会从事计算机软件开发和应用工作,所以他咨询一下,如果签订了这份商业秘密保护合同,会不会将来影响自己在软件开发方面的工作,对将来的实业会不会有影响?律师

沈洁律师答复商业秘密保护合同与竞业禁止合同并不完全相同。本问题的症结在于咨询者对侵犯商业秘密的法律规定不了解。职工在《商业秘密保护合同》的约定是“竞业禁止条款”吗?

竞业禁止主要在限制劳动者到同业单位工作,限制的劳动者的工作权益,故而在离职后,单位要给与劳动者一定的经济补偿,并且限制劳动者找同业的工作,而商业秘密不同,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0条第3款的规定,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由此可见,商业秘密应当具有秘密性、利益性、实用性和保密性四个条件,缺一不可。如果只签订了保密协议而没有签订竞业禁止条款,那么只要劳动者不泄露原单位的秘密,工作岗位不受限制。律师

用人单位应明确约定要求保护的商业秘密的具体内容和范围。如果商业秘密的范围过于空泛,则使权利状态和范围无法确定,因而得不到法律的有效保护。如果小曹的单位把制作软件的技术视为商业秘密,那么这部分内容将受到法律的保护。竞业禁止合同或条款是指用人单位为保护其商业秘密和竞争优势,可以与劳动 者约定,在劳动者在职和离职后的一定期限内,不得与用人单位进行业务竞争。

商业秘密一般指特定的秘密信息,可以是某一个业技术或经营领域。禁止的是对商业秘密的泄露、未经授权使用等行为,竞业禁止禁止的是从事某种专业、业务,或经营某种产品或服务的行为。竟业禁止涉及雇员的劳动权,包括:第一,未涉及在职员工离职后一定期限内不得从事与用人单位同业竞争等事项;第二,一来说,劳动者履行竟业禁止义务应当以用人单位给予劳动者必要的经济补偿。律师

对员工跳槽引起的侵犯商业秘密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企业有权提起诉讼,其实体法律依据主要是《反不正当竞争法>,程序法律依据主要是《民事诉讼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相关司法解释。但一般情况下这种诉讼非常难以提起,原单位往往取证不能。

小曹三个月后将离开原来单位,到新的地方谋求工作,他现在没有限定自己在哪个行业工作,所以和老单位签订保密协议对他新的择业也不会产生太大的影响,考虑到小曹还只有三个月的工作时间,如果他不愿与原单位签订保密协议,也是可以的。但是属于企业秘密的东西,即便不签订保密协议,小曹离开公司后也不能不当使用,就小曹的岗位接触不到什么核心机密,所以律师认为这份协议对他的影响不大。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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