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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签订保密协议的,离职仍需保守商业秘密

【案情】小吴在公司董事会担任临时秘书,平时可以接触到公司高层的很多文件。该公司对于文件进行了分类,分为公司机密级、公司保密级、普通文件。公司对高级管理人员、部门经理、财务人员等签订了保密协议,但是没有和小吴签订保密协议。小吴原是某部门的文员,因工作出色被调任到董事会担任秘书,接触到了大量的机密和保密级文件。因小吴的调动属于临时调动,所以人事部门也没有疏忽和小吴签订保密协议和竞业禁止协议。后小吴离职将公司的资料透露了了下属的经销商。公司向小吴发出公函,要求她保守商业秘密,否则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律师

所谓商业秘密就是不为多数公众知晓,能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并且权力人也采取了保密措施的信息。有技术方面的商业秘密也有经营方面的商业秘密,典型的有:客户名单、销售渠道、财务状况、生产配方、专利技术等等。权力人一般认为这些信息能给其带来经济利益或者某种竞争优势,一旦商业秘密被泄漏,可能会给权利人带来经济损失。举例说某权利人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终于成功研发了某种生产技术,结果为员工所泄漏,被竞争者知晓,企业丧失了在同类市场上的竞争优势,并且没有收回原先的投入。所以不管是民事法律、还是刑事法律都有对商业秘密进行保护的条款。比如刑法中有侵犯商业秘密罪,沈律师也敬告劳动者侵犯商业秘密不仅仅是赔偿损失的问题,情节严重的,符合刑法规定的,还要承担刑事责任。律师

对于某些重要的岗位或者能够解除到商业秘密的岗位,企业普遍的做法是签订保密协议或者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密条款,有的企业还给与劳动者一定的保密费,为了劳动者离职后不到有竞争关系的用人单位工作或者自己从事和原单位经营业务有冲突的工作,部分企业还和劳动者约定了竞业禁止。本案件中该公司和多数能接触到企业商业秘密的员工签订了保密协议,勿庸置疑这些人需要保守企业秘密,那么对于小吴这样没有签订保密协议的人员是否不需要履行保密协议了呢?

沈律师认为答案应当是否定的,如果劳动者和企业之间签订了保密合同的,如果违反保密义务的,劳动者承担违约责任,如果没有签订保密合同的,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是承担侵权责任,同样要赔偿企业的实际损失。劳动者的保密义务不因为劳动合同的结束而结束,在性质上类似于合同法的“后合同义务”,劳动者也应当保守商业秘密。律师

附黄宇律师观点:我国《民法通则》规定民事行为要以善意为原则,这一原则也贯彻在商业秘密保护中,并且在商业活动中应贯彻更高的商业道德准则。在单位、企业与职工、劳动者的关系中,职工对单位的商业秘密负有善意对待的义务。只要意识到是单位的商业秘密,即使单位对保密措施存在疏忽、即使员和单位没有签定保密协议,员工也不应该违反善意原则行事,不能就此泄露或侵占单位的商业秘密。所以说,权利人疏忽时,义务人仍然负有保密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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