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小何是来沪打工人员,经过几年的奋斗,她从普通的工人升职到了车间主任,也考上了车工、钳工等资质,正当小何工作上很如意时,在老家的父亲生了糖尿病,每月需要不少治疗费用,光凭小何在企业的工资显然不能维持,她想到了利用周末和晚上兼职的想法,不久小何在工作地附近晚上摆小摊,周末代人看店。不久企业的负责人知道了,认为小何在外兼职不适合在本企业继续上班,要求她辞职。小何非常担心,咨询律师如何处理。律师
沈洁律师认为企业的这种做法是否合法,我们先姑且不论。先看看小何是否能够在外兼职呢?所谓的劳动者兼职,是指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形成劳动关系后,又和其他的用人单位形成非全日制的劳动关系,这种情况和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劳动者没有和原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又签订新的劳动合同是有一些区别的。
劳动者利用业务时间兼职,赚些外快或者补贴生活,是无可厚非的,前提有两个:第一,从事的兼职工作不能损害全日制用人单位的利益,比如不能在竞争企业兼职,泄漏商业秘密,如果说在某企业当仓库保管员,在兼职单位当夜间门卫的,虽然两个单位是竞争企业,但我们认为不会损害全日制用人单位的利益。第二,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律师
什么样的影响属于“严重影响”?这不能由用人单位说了算。必须要由用人单位拿出相关的证据来,比如上班经常干兼职的活、利用单位资源联系兼职单位的客户等等。如果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的员工手册明确规定不得兼职的,劳动者不能兼职,另外如果劳动者兼职经用人单位提出,拒绝改正的。小何的单位提出了不能兼职,但是小何没有拒绝改正之前,单位就要求辞退她,这是不合法的。
不过对于劳动合同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这点规定,沈律师认为有不尽合理的地方,如果劳动者没有影响本职工作,应当允许其兼职。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