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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无必要和全体员工签订竞业禁止协议

李女士是某公司的人事经理,最近公司进行人事改革,对全体员工约定竞业禁止,她询问该如何制定竞业禁止条款。如果有的员工不同意签订的,是否可以辞退。律师

姑且不论条款如何制定,对全体员工都实行竞业禁止实在没有必要。

比如李女士公司是以生产为主的生产型单位,对于流水线上的生产工人、后勤车间的物流人员、包装车间的包装人员、门卫保安、前台文员等人,确是没有必要签订竞业禁止合同。

什么是竞业禁止,他是一种竞争回避,主要是为了防止同行业通过招录人员,获得竞争对手的商业秘密。让该员工有一定时间不能从事同行业工作,达到脱密的需求。了解了什么是竞业禁止,就理解之前沈律师提到的,无需对全体劳动者采取竞业禁止了。律师

一般来说下面这些人掌握了需要保密的信息资源和商业资源,可以称为竞业禁止的对象:

一、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比如总经理、负责人、董事、监事、财务部负责人、销售部负责人、采购部负责人可以称为竞业禁止的对象;

二、单位的高级技术人员,比如技术部门的负责人,总设计师、总工程师、高级技术员;

三、其他可以接触到商业秘密的人员,比如保管商业秘密的普通员工也可以称为竞业禁止的对象。

《劳动合同法》第24条把这些人笼统地称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除了这些人员外,其他普通的员工,为了保障他们的就业权利,用人单位即便约定了竞业禁止合同,也不能禁止其到同业单位去工作。如果不属于上述对象,即便签了也是“白签”。律师

竞业禁止的协议由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协商确定,可以在录用劳动者或者劳动合同到期续签的时候签订,如果在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用人单位要求签订,劳动者不同意签订的,不能以此为理由辞退劳动者,否则就是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可以要求恢复劳动关系,或者主张双倍的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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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洁律师

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上海律师协会会员

现为上海维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8年7月与人合作建立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

此前在其他外两家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共执业十多年,处理大量的法律问题,经验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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