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先生经应聘来到一家化工销售企业,双方签订了为期三年的合同,试用期为六个月,但孟先生只上了两个月的班,认为这家企业的风格和自己的工作方式不符合,他多次向上司提出建议,对方也没有采纳。律师
后孟先生在网上又应聘了一家企业,也是从事化工产品的销售,孟先生有意去那里就业,但想起自己签过的竞业禁止协议,他决定还是先问问律师,试用期内离职,是否也要遵守竞业禁止的规定。
沈律师查看了他的劳动合同和竞业禁止约定,认为孟先生应当遵守约定,否则有可能要面临五万到十万元的竞业禁止赔偿责任。哪怕孟先生处于试用期,也是需要遵守合同的约定。《劳动合同法》第23条规定:“.......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也就是说如果孟先生拿了单位的竞业禁止补偿金的,他需要遵守约定。律师
竞业禁止的期限,如果劳动合同中没有约定的,为两年。《劳动合同法》第24条的竞业限制的范围和期限规定:“.......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所以孟先生离职后将在两年内不同从事和原单位有关的同类业务工作。
但沈律师经过询问,发现了一个问题,虽然双方签订了竞业禁止约定,但孟先生并没有收到单位给与的竞业禁止费用,孟先生刚入职时曾经向人事部咨询过费用的问题,对方称:竞业禁止合同先签,如果需要你竞业禁止的,单位再发给你钱。沈律师认为单位虽然签订了竞业禁止合同,但不发给劳动者竞业禁止费的,要等到需要竞业禁止时才发的,劳动者也可以不遵守竞业禁止规定,故而孟先生这次离职不必收任何约束。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