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先生是一家化工销售公司的员工,从事化工产品的销售和客户服务工作,他和公司的劳动合同约定工作期限为三年,前半年为试用期。公司另外还和他签订了一分竞业禁止协议,约定他在离开公司后的半年内不得去同类化工销售企业或者化工生产公司工作,否则需要赔偿违约金二十万元。律师
经过两个月的工作后,许先生觉得公司定的销售指标实在太高,根本就无法完成,拿不到奖金,只能拿到最低工资的保底数,他提出了辞职,公司也表示同意。许先生离职后,该公司支付了他今年四月、五月的竞业禁止款。但六月、七月和八月都没有继续支付竞业禁止补偿金。
在家休息了几个月后,许先生经过一番面试,被一家化工生产企业录取,但为了谨慎起见,他决定先法律咨询律师,再做出行动。许先生提到自己是在试用期内辞职的,这样的话是否不需要遵守竞业禁止条款了?律师
沈洁律师认为如果这家企业持续支付竞业禁止费用的,不论许先生是在试用期内辞职,还是非试用期内辞职,都需要遵守竞业禁止的规定。如果许先生到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企业就职,很可能会不自觉地使用原企业的商业秘密,或者因熟悉原企业的方案,而给原企业带来经济损失。即使在试用期内辞职,如果企业支付了竞业禁止的补偿金,仍需要遵守原单位的竞业禁止约定,如果不能遵守的,需要承担相应的违约金。
按《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劳动者违反竞业禁止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故而在今年的四月、五月,许先生不能到竞业禁止的单位去上班。但今年的六月开始企业不再支付竞业禁止补偿金,由于企业自己先断了竞业禁止补偿金的支付,故而许先生也无需遵守竞业规定,他可以应聘去相关单位工作。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