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女士作为一名销售助理在工作中接触了大量的销售数据,虽然她的工作岗位不是那么重要,但整个公司的销售数据都在韩女士处汇总。做了一年后,韩女士认为在这家公司没有大的发展,希望到外面闯荡,能感触一番事业。很快一年的劳动合同到期后,她提出不在续签劳动合同,公司也表示同意,但公司考虑到韩女士在工作中解除了大量的商业数据,希望和她补签一分竞业禁止合同,让她对公司的数据保密。律师
经过考虑,韩女士吃不准自己是不是应该补签这份协议,她在朋友的陪同下来到了律师事务所,法律咨询竞业禁止有关的法律规定。如果没有约定,她以后去新的公司,即便泄露了原公司的商业秘密也无需承担法律责任了吗?
沈洁律师认为韩女士现在找到的新工作和原公司并不属于同一领域,工作内容为工业美术设计,和原工作毫无关系,如果签订竞业禁止协议,她还可以多拿一笔补偿款,何乐而不为呢?对于竞业禁止合同,法律没有规定劳动者在辞职时必须和原用人单位签订合同,韩女士可以拒绝签约。但本案沈律师建议可以考虑签订,多一笔补偿款没什么不好。律师
即便韩女士离职后,也不能利用在职期间掌握的公司商业秘密谋取个人利益或者从事有害于原公司的经营活动,原公司可以基于法律规定,要求劳动者停止违法行为并赔偿损失。《合同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可信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所以这家公司的销售数据中虽然保留了大量的信息,但他们也无需过度担心。因为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的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手段侵犯商业秘密:......(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第三人明治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是为侵犯商业秘密。”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