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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秘密的保守有规定的期限吗

卫小姐是一家工厂的出纳,她通过工作获悉了这家工厂很多的秘密信息,但工厂并没有和她签订竞业禁止约定,劳动合同中有几条保密条款。最近卫小姐通过人介绍认识了一名男友,他在同类公司工作,男友有时候会和卫小姐谈起工作上的事,比如问问商业价格之类,这让卫小姐很为难,不说吧,有些不近情理,说吧似乎又提到了工厂核心的商业秘密。正巧有个朋友到律师事务所办理法律事务,卫小姐也陪着过来,她就提到了商业秘密的问题。律师

沈律师认为商业秘密是不为公众锁知晓,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卫小姐在财务工作中获悉了工厂大量的信息,这些信息包括原材料的进货价格,加工价格,销售价格,工厂的盈利状况等等,这些信息哪怕没有竞业禁止条款的限制,卫小姐也需要保密。

劳动者的保密义务产生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或者基于劳动合同的附随义务,不管当事人和用人单位之间是否有名师的规定,劳动者在职期间和离职以后均要承担保守用人单位为商业秘密的义务,二敬业净值义务是基于双方之间的约定产生的,如果没有约定就没有义务。保密义务的存在是没有期限的,只要商业秘密的存在,保密义务就存在,而且这种义务的律师并不需要权利人支付保密费,竞业禁止是具有期限的,在职期间的竞业禁止是劳动合同的而存续期间,离职竞业限制的期限由于当事人自行约定,对离职后履行竞业禁止的劳动者,用人单位还必需支付合理的补偿费。律师

虽然卫小姐的工厂没有和她签订竞业禁止合同,但卫小姐在工作中获悉的单位经营数据她是需要保密的,不经过单位许可,不得向第三人泄露,即便第三人是她的男朋友。卫小姐可以和自己的男友明说,聊天时候不要提及单位的有关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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