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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同类公司兼职违反竞业禁止约定吗

曾先生和一家咨询信息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中约定曾先生必须遵守公司规定的纪律,保守公司的商业秘密,离开公司后的一年内不得去同类竞争性公司工作,公司为此将给与他一定金额的经济补偿金,如果违反此约定,他需要向公司赔偿十万元的违约金。律师

合同签订后不久,曾先生又经人介绍和一家同类的咨询公司签订了一份兼职协议,不过所做的工作和原单位的工作并不类同。目前公司尚不清楚他在外兼职的情况。曾先生心里有些担心,他特地来到律师事务所法律咨询沈洁律师,这样做是否可行。

沈律师认为《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禁止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禁止期限内按月给与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禁止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违约金。”律师

根据曾先生和公司的劳动合同,他对公司是负有保密义务的,和公司之间是有竞业禁止约定的。公司和他约定在离职后一年都不得去同类公司就职,就是不希望他将公司的商业秘密泄露给竞争对手,造成公司损失。那么在就职过程中就更不可能允许员工去同类公司兼职了。所以对劳动合同中竞业禁止的规定,应当包括在职期间的竞业禁止,即便劳动合同没有明确说明的,也应当禁止。

现在曾先生在原公司承担的工作是数据归纳和总结,另一家公司虽然和他们公司业务相近,但曾先生在其公司兼职,担任的职务是数据输入,相对来说没有什么矛盾。但因为两家公司是竞争关系,曾先生的公司虽然没有明文规定不得在外兼职,但对兼职也是不太欢迎,故而其应当注意。如果能够不兼职,最好辞职。听了沈律师的建议,曾先生半个月后向该公司辞职,之后又找了一份麦当劳兼职的工作补贴家用。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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