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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支付竞业禁止补偿金,劳动者不受限制

周先生原来在一家软件开发公司担任软件研发师的职务,他和公司的劳动合同2019年五月份就到期了。合同到期后公司既没有提出和他续签,也没有提出和他解约,后来周先生到人事部催促,人事部称公司总经理在美国考察,八月份回国后再说。律师

由于家里新买了房子需要装修,周先生就从原公司离职,房子装修了两个多月后,到今年八月基本完工了。周先生这时才通过银行查询发现,公司并没有发给自己竞业禁止的离职补偿金。这时他找到了一家软件开发公司的软件研发业务,他不知道自己可否去上班,特地来到律师事务所,法律咨询沈洁律师。

沈洁律师认为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禁止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律师

竞业禁止条款极大地限制了劳动者择业自由权,所以支付补偿费作为竞业禁止条款有效的必要条件,也就是说,虽然双方之间的劳动合同可以约定竞业禁止,但如果不支付补偿费的话,认定竞业禁止无效。从公平角度看,用人单位运用竞业禁止条款限制员工离职后的工作,应当给与员工相应的经济补偿。

由于公司违约在先,免除了周先生履行敬业禁止的义务,所以周先生可以去另外一家软件开发公司工作,无需向公司支付竞业禁止补偿费。现在经周先生和单位联系,该单位称忘记支付给周先生竞业禁止补偿,并愿意补付。但周先生表示不愿意接受,那么双方之间原先对敬业禁止的约定就不在生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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