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同时受雇于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用人单位,从事双重劳动或者多重有报酬的劳动,被称为兼职。对劳动者而言兼职可以增加经济收入。律师
孙先生是某家具品牌的销售员,她在某商场内上班,每天上班时间是十二个小时,做二休一。孙先生单位的督导在进店监察的时,发现孙先生在她的休息日在另一品牌的家具店内销售家具。督导向公司进行了反应,该公司销售部负责人找孙先生谈话。孙先生承认自己在其他家具品牌商那里兼职,做二休一的工作制度,让孙先生有一些自主安排的时间,为了多赚些钱,她在其他家具店兼职。
公司认为两家家具店的产品市场比较接近,孙先生兼职的品牌提成比本公司的高,有可能孙先生将客户带到竞争对手那里去。自从孙先生兼职后,一直没有完成公司完成的业绩指标,公司怀疑孙先生把客户带到了兼职的品牌商那里,故而公司提出让孙先生辞去兼职,或者辞去公司的工作,孙先生拒绝。该企业人事部问可否解除和孙先生的劳动合同?律师
关于这个问题,沈律师认为企业可以从两个方面考虑:
第一方面是制定明确的规章制度,或者在劳动合同中直接约定,把员工在同业中兼职作为严重违反企业劳动纪律的行为,如果发现劳动者兼职的,可以解除和其的劳动关系。这样有了明确的规定,员工违反规定兼职的可能性也较小。
第二方面是直接引用法律,《劳动合同法》第39条第4款规定“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工作任务造成影响,或经用人单位指出,拒不改正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律师
这一条的规定把是否允许劳动者兼职的决定权给了用人单位,用人单位可以不处理劳动者的行为,也可以要求劳动者纠正,如果拒绝纠正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值得足以的是用人单位不能以劳动者兼职为由,不给予改正的机会,直接解除劳动合同。当然劳动合同或者规章制度已经把兼职行为明确为“严重违反劳动纪律,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除外。
孙先生在公司的竞争对手处兼职,自身的销售指标没有完成,她的兼职行为已经影响了本身的工作,故而该企业可以和他解除劳动合同。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