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Z与被告上海雅达特种涂料有限公司(以下至判决主文前简称涂料公司)离退休人员返聘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李Z诉称,原告2008年8月从农村退休后,于2010年5月31日起进入被告处工作,期限自2012年4月1日起至2015年4月1日止。担任门卫一职。
当时双方口头约定工资报酬为每月1,120元,2011年增加至1,280元。2012年4月双方签订劳务合同,约定工资报酬为每月1,450元,2013年4月起工资报酬增加至每月1,620元。自2013年5月份起被告因资金周转不灵而停发工资。
经核对,被告共计拖欠原告劳务报酬10,120元。原告于2013年12月向上海市浦东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浦东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浦东劳动仲裁委以原告已退休,双方之间的争议不属于其受理范围为由,作出不予受理决定。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2013年5月、6月、9月至12月的工资共计10,120元。
约定每月15日为发薪日,遇节假日顺延,劳务报酬为每月1,450元。被告涂料公司人力资源部出具“上海雅达特种涂料有限公司2013年退休返聘人员未付工资清单”,确认原告李Z2013年5月、6月、9月至12月的未付工资总额为10,120元。2013年12月13日,原告向浦东劳动仲裁委申请劳动仲裁。2013年12月19日,浦东劳动仲裁委以原告已退休,争议不属于其受理范围为由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以上事实,由劳务合同、2013年退休返聘人员未付工资清单、不予受理通知书、庭审笔录及原告陈述等证据证实。
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所产生的用工争议不受劳动法律的调整,应依普通民事法律进行处理。本案中,原告退休后受聘于被告处,应当按照劳务关系处理。
双方签订的劳务合同期限是2012年4月1日起至2015年4月1日止,原告主张2013年5月、6月、9月至12月的工资在上述劳务合同期限内,而被告出具的“2013年退休返聘人员未付工资清单”可以证明尚欠原告工资10,120元。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工资款的诉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依照《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上海雅达特种涂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李Z工资10,120元。(2014)浦民一(民)初字第172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