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马J诉被告上海某设计印刷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原告马J诉称,马J自2008年7月起至设计印刷公司工作,从事厂区卫生工作。
2013年9月26日,马J上班至设计印刷公司门前发生事故受伤,设计印刷公司即停止支付劳动报酬。2011年2月,马J虽年满60周岁,但仍继续在设计印刷公司工作,未办理退休手续,也未享受退休待遇,故双方建立劳动关系至今。现请求判令确认双方自2008年7月起存在劳动关系。
被告设计印刷公司辩称,2009年11月,马J至设计印刷公司处帮忙打扫厕所、广场,每天只需1至2个小时,不参加考勤。马J另为其他公司收废纸,从该公司处领取报酬。双方之间系劳务关系,不存在劳动关系,请求驳回马J的诉讼请求。
2009年12月起,设计印刷公司每月5日以银行转账形式以“薪金”名义支付马J700元。2010年2月起调整为900元;2011年6月起调整为1,000元;9月起调整为1,200元,每月发放上月薪金。
2013年9月26日,马J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至上海中医药大学附属龙华医院就诊,后住院,于2013年10月14日出院。此后,马J未至设计印刷公司工作,薪金结算至2013年9月。
安徽省某镇某村村民委员会出具证明,主要内容为:“兹有我村第二组马J……长期在外务工,未参保农金,也不是低保户。”
2014年2月10日,马J向上海市徐汇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1、确认双方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2008年7月至2013年9月;2、设计印刷公司补偿2013年9月至12月工资8,000元。2014年2月14日,该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以马J的请求事项已超过申诉期限为由,作出决定不予受理通知书。马J不服该通知,提起诉讼。
设计印刷公司确认马J于2009年11月起在其处帮忙打扫厕所、广场。而根据已查明的事实,设计印刷公司从2009年12月起每月以“薪金”名义支付马J一定金额的劳动报酬。故2009年11月起,马J接受设计印刷公司的工作安排,并从设计印刷公司处领取工作报酬,双方实际已形成了劳动关系。马J主张自2008年起建立劳动关系,未提供相应依据。设计印刷公司辩称双方系劳务关系,但未就此提供相应证据。
马J虽于2011年2月满60周岁,但其户籍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出具证明证明马J未参加农金。设计印刷公司未提供相反证据,故本院采信马J的主张,确认马J未享受退休待遇,2011年2月之后与设计印刷公司仍为劳动关系。设计印刷公司未举证证明双方劳动关系已终结,故双方劳动关系仍延续至今。综上,本院认定马J与设计印刷公司于2009年11月起建立劳动关系。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确认原告马J与被告上海天地海设计印刷有限公司于2009年11月起存在劳动关系。(2014)徐民五(民)初字第294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