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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财务续聘,劳务关系不受劳动法律调整

于女士在2012年就到了退休年龄,由于计算错误还是什么原因,其和原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并没有到期,其于当年8月份享受了退休待遇,领取了社保发放退休金。原劳动合同在当年11月份到期,到期后由于于女士业务精湛,公司人事部和其签订了“续订一年”的续订页,于女士继续领取公司原待遇(工资)。

到了2014年9月份,公司发放半年奖金时并没有于女士的名额,她向公司人事部询问,人事部表示这份奖金是对在职人员的奖励,是针对在职员工的,不是针对退休返聘人员的。公司的劳动合同也好,续订合同也罢,对此都没有约定,是老板个人的心意。至于去年年底的年终奖是基于人情支付的,今年就没有了。

于女士非常不满意,她要求“同工同酬”,她认为这份奖金和年终奖的金额很高,占到了总收入的五分之一左右(一年十二薪水,年终奖双薪水,年中奖金也是双薪),如果没有奖金,自己不一定接受退休续聘。双方发生了争议。

发生争议后次月,公司通知于女士,劳动合同随着于女士退休到期,为2012年8月,后双方没有协议情况下工作到当年11月,2012年11月续聘协议期限为一年,早在2013年11月就到期了,后双方没有继续续订,视为不定期。现提出和于女士解除,故而于女士应当立即离开公司,工资结算到该周周末为止。

此后公司向全体供应商和经商商发布了通知,通知内容为:“本公司原财务人员于某,因其已经退休,公司不再和其续订财务一职,自2014年11月1日起离职,以后结算或者对账请联系本公司财务张某某,特此通知。”

于女士提出,如果要求其离职的,必须提前一个月通知,否则给予一个月的代通知金,现在双方的合同到期后,公司没有续签的,视为无固定期限合同,故而公司违法解除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自己为公司工作了九年,支付的金额为18个月工资,补发欠付的2014年年中奖金,公开赔礼道歉(认为公司发布离职信息伤害其面子)。

作为该公司的法律顾问,沈律师应邀解决本起纠纷,我们认为退休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劳动者因年老或因工、因病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而退出工作岗位。随着劳动者退休,劳动关系自然而然终止,故而也不能适用有关劳动合同纠纷的法律和法规。劳动合同法第44条(二)项规定: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合同终止。

按照《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离退休人员被再次聘用时,用人单位应与其签订书面协议,明确聘用期内的工作内容、报酬、医疗、劳保待遇等权利和义务。现用人单位和其签订的书面协议中没有约定年中和年终有奖金,故而无需支付其相应的报酬。退休后双方建立的是劳务关系,故而不参照“同工同酬”的待遇。

2010年9月14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7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故而如果于女士对劳务合同解除发生纠纷的,适用劳务关系处理,对劳务关系的保护不参照劳动合同,她所要求的双倍赔偿金等都是于法无据的。

至于赔礼道歉往往是适用在名誉侵权等侵权类案件中的,并不适用劳务合同,也不适用劳动合同,鉴于劳务雇佣方没有侵害于女士的名誉或者散布其隐私,告知供应商及经销商其已经离职的信息,只为工作方便,通知信息中不含有任何贬低其人格、散布隐私的信息,不构成对其侵权,故而无需赔礼道歉。至于于女士认为的“告知老客户我被公司解雇了,对我个人是个伤害”,这是其主观认知,在法律上并不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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