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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关系不同于劳动关系

【案情】张阿姨长期从事家政服务工作,在某次机会中她到了某厂家做保洁员,厂家和她签订了《保洁工劳务承揽合同》约定张阿姨每天的保洁工作和酬劳。张阿姨除了自己从事保洁工作,还将部分工作承包给了其他的阿姨。某次张阿姨在插窗时被碎玻璃划破手指,当事人张阿姨未加以注意,数天后手指溃烂,经检查染上了破伤风,张阿姨的手指做了截肢,工厂补偿给张阿姨2万元医疗费,但迟迟没有给张阿姨申报工伤,张阿姨的女儿向律师咨询,要求解决和工厂之间的争议。

沈洁律师认为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是有区别的,而且是有本质的区分。如果是劳动合同,双方受《劳动合同法》的调整,工作中发生的人身伤害及符合条件的人身伤害作为工伤处理,双方之间的关系也是不平等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是管理和被管理的关系。而劳务关系往往是双方签订了承揽合同产生的,是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的关系,发生纠纷也是民事纠纷,不属于劳动仲裁委员会受理,应当由法院裁决。

张阿姨在企业从事保洁工作,不受企业规章制度的约束,每次采取的是一次性结清劳动报酬的方式,劳动数量也不固定,比如张阿姨提供劳务期间工厂每天根据张阿姨打扫的面积和时间支付报酬,报酬数额不固定。也不对张阿姨进行考勤和考核,仅进行验收,比如保洁工作是否由张阿姨本人完成还是张转包给他人完成,企业并不关注,如果是劳动关系,除非特别说明,企业不允许劳动者将劳动任务交付给企业外的其他人员完成。张阿姨在提供劳务过程中受伤的,如果不是由于工厂的过错,应责任自担。双方签订的《劳务承揽合同》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调整,所以张阿姨不能申报工伤。

所以沈律师提醒劳动者如果想保障自己作为劳动者的权利的,应当要求和企业签订劳动合同,以免部分企业规避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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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洁律师

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上海律师协会会员

现为上海维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8年7月与人合作建立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

此前在其他外两家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共执业十多年,处理大量的法律问题,经验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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