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小青通过赶集网找到一家月嫂公司,该公司在招聘网页上称:公司包培训,包学包会,培训期为35天,培训后公司推荐上岗。如月嫂在公司介绍的各个主顾家中工作合计满半年的,退30%学费,满一年的退80%学费。如工作不满一个月就离职的,不退学费。月嫂在主顾家中提供服务的,由公司统一管理。
小青女士缴纳了8000元培训费后,该保姆公司对其进行了简单的培训,小青对培训的内容很不满意,特别是小青以为培训是一整天的,而公司仅提供两个小时的讲座,接下去就让之前的月嫂带他们到主顾家中帮忙。培训结束后她被推荐到了一户李姓女子的家中荡月嫂,每月报酬为7000元,做六休一,交公司管理费1500元。
不过这位李姓的女子家庭也是普通的工薪,周围的小姐们坐月子请了月嫂,故而她也跟风聘请,对于不菲的每月7000元月嫂开支,主顾很在乎月嫂的服务质量。而小青自己从未养育过子女,上岗培训了35天后她仍有些手忙脚乱,这些都被主顾李小姐看在眼中。到了月底结账的时候,小青做了19天,李小姐提出辞退小青。
到公司结账时,保姆公司拿出《协议》,上载明如月嫂当月工作不满15天的,按1000元支付公司服务费,如工作满15天,不满30天的,按1500元支付公司服务费。扣除了月嫂公司的服务费,小青的报酬所剩无几。该公司提出目前没有新的主顾,等有的时候可以继续为小青介绍新的主顾,但小青考虑到做月嫂受人挑剔,待遇也没有传说中的高,不想做月嫂了。
她提出:第一公司没有提供有效的培训,培训也没有产生费用,故而培训费应当退回。其次,公司没有为自己缴纳社保,要求获得相关待遇。再次,无主顾期间公司应当发放工资。最后,公司无理由从自己的报酬中扣除1000元,属于克扣工资,要求返还并承担赔偿责任。
沈洁律师认为在我们的生活中,通过劳务中介机构(保姆公司)介绍给家庭保姆,这一行为涉及到三方,而不是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或者雇佣关系。首先是劳务中介机构想家庭和保姆介绍双方的信息,比如家庭给予的待遇,需要完成的家政工作,保姆所会的技能,保姆的基本情况,比如籍贯、性别、从事家政的经验等。介绍成功后,家政公司和保姆之间一般不建立雇佣关系,而是居间关系。雇佣保姆的家庭和保姆之间建立雇佣关系,自然雇佣保姆的家庭和劳务中介公司也是居间介绍关系。
当然随着有些劳务中介的壮大,或者宣传和业务拓展的需要,有的保姆公司不仅提供信息介绍还对人员进行培训,使得符合雇主的需要,故而本案的纠纷中还有一个培训合同关系。如果小青认为培训合同有纠纷的,可以另行主张。
如果劳务中介公司公司对月嫂或者保姆培训后,发放公司,进行考核和管理的,那么在本质上属于劳务派遣机构,而不是简单的居间介绍。此时雇主不是家庭或者个人,而是保姆个哦功能是为雇主。是居间介绍还是构成劳务派遣,沈律师提醒从以下几个方面来确定性质:
1、保姆公司有无对保姆或者月嫂进行考核管理,双方之间有一定的从属性;
2、保姆公司对保姆或者月嫂有无职业培训和教育;
3、保姆公司和被服务的家庭之间签订的合同是收取介绍信息费还是管理费。
从小青和劳务中介公司来看,该公司虽然收取了培训费,承诺推荐月嫂聘用信息,并在雇主录取后收取了一定的管理费,但其没有承诺无雇佣期间有工资待遇,和月嫂之间的关系也非常松散,其性质还是劳务居间作用,故而小青提出的要求并不符合劳务派遣的特征,她提出的请求不能获得支持。如果对培训内容有异议的,可以另行解决。(2014)青刑初字第686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