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您好我公司现在赶制一批订单,由于让工人加班的加班费用过高,而非工作时间机器闲置,故而想招聘一批按工作小时计算的小时工,现有一家劳务中介公司给我公司介绍了一批合适的工人,请问我们和他们签订协议的时候要注意些什么?另外我公司有少部分自己的工人也愿意按小时工标准计算劳动报酬,请问可以聘用吗?另我公司和某学校签订了实习合同,约定有一批学生来勤工俭学,请问需要按什么标准支付工资。
贵公司招聘的是以小时为计算报酬的工种,劳动者在同一家用人单位每日的工作时间平均不超过四个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工人,这种用工制度称为非全日制用工。《劳动合同法》出台以前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出台过一篇《关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规定非全日制工人每人每天在同一单位工作时间不超过5小时,累计一周不超过30小时的用工。自从劳动合同法出台后,不适用每天4小时和每周累计20小时的计算标准。
故而贵公司聘请员工的时候,关于非全日制工作的劳动者不能在聘请本单位的劳动者,否则就不符合法律关于非全日制用工的规定,如果聘请性质上仍属于加班。通过劳务中介聘请的那批新工人,如果符合用工条件的,可以作为非全日制用工劳动者。
非全日制工作的劳动者订立的劳动期限按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的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不超过一个月。至于其他应当注意的问题是关于非全日制劳动合同期限除了不超过一个月外,可以以口头方式签订。不过劳动者如果提出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和其签订书面合同。
劳动者如果和数个单位签订非全日制劳动合同也是可以的,劳动者可以和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的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如果几个用人单位约定的劳动合同用工时间矛盾的,应当先履行先签订的劳动合同(作过时间变更的除外)。用人单位支付给非全日制劳动的劳动者工资的,不得低于当地全日制用工的最低工资标准。如果违反非全日制用工时间限制的属于全日制用工。
关于贵公司提到的用了一部分实习学生作为劳动者,那么和学生之间并不成立劳动关系。根据劳动部(已改为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出台的《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在校学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俭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不过即便学生不是劳动者,无法适用和劳动关系有关的法律,但是教育部和财政部发布的《高校学生勤工俭学助学管理办法》规定”校外勤工助学酬金标准不应低于学校当地政府或有关部门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