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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佣关系不是劳动合同,不能申请劳动仲裁

李先生是一名路边守客的黑车司机,驾驶一辆五菱之光小面包车,主营接送附近几个小区的居民,同时为某机械厂拉一些小批量的货物。由于主管部门经常抓黑车,没有小道信息的李先生被罚了一次,他觉得被查到的风险太大,就和机械厂商量,由其负责常年送货,每天100元工钱,油费和交强险由机械厂实报实销,本区送货不加费用,出本区每次加20元补贴,出市区每次加35元补贴,出上海市辖区按每天150元进行补贴。

双方按上文约定合作了半年多,李先生每次领取“工钱”时,都在单位工资单上签字,有送货时拉货,闲暇时李先生就在该单位门卫处喝茶聊天,李先生一般在9:30左右到该企业,如果早于该时间送货的,该企业工作人员打电话让其来单位,有时候送完货,李先生直接回家,也没有一个定额的考勤时间。

此后李先生驾车发生交通事故,在转弯处因视觉盲区和车速太快,将一辆送货的电瓶车车碰倒,导致电瓶车车主右腿粉碎性骨折,李先生的面包车翻车,自己头部受伤。经交警部门勘察,认为李先生转弯时没有减速,不注意查看周围情况,面包车违章改建成货车,货物过重导致车辆重心不稳,发生碰擦后翻到。交警认为机动车全责,由于事故李先生对责任认定不服,故而交通管理部门没有出具事故责任认定书。

李先生回到上海后向机械厂索赔,认为自己是劳动者,送货过程中受伤,申请工伤认定,并且要求单位承担赔偿电瓶车车主的损失,还有要求单位承担修理面包车的费用。称如果没有获得赔偿将起诉机械厂。

该起案件中,李先生作为一名曾经的黑车司机,后受雇于某机械厂,从李先生的工作时间不受考勤,比如有业务打电话给李先生,他会赶来送货,无送货业务无需到厂签到;在从报酬的分配制度看,该企业按天和李先生进行结算,虽然签收的单据名为工资,但李先生按路程远近、是否送货获得酬劳和一般的劳动者获取劳动报酬的方式不同,具有典型的雇佣合同的特征;再从劳动工具方面考虑,李先生驾驶的车辆是以李先生本人名义购买,虽然按实报销了汽油费和保修,但仍不符合单位提供劳动工具的特征。况且李先生有时候还使用车辆接送家人和附近小区的熟客,这说明李先生并不收到单位规章制度或者劳动合同的约束。综上李先生和某机械厂之间属于雇佣关系。

雇佣合同是一种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合同,发生争议时,双方当事人都有权直接向法院起诉,雇佣合同可以是书面合同,也可以是口头合同。劳动合同是一种特殊的合同,因劳动合同发生争议的,必须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才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劳动合同一般有书面的文件,不采取口头合同形式,《劳动合同法》甚至还规定不签订劳动合同的,从用工第二个月开始,用人单位要支付双倍工资给劳动者。

这起案件中企业的货物由于李先生的过错导致全损,可以向李先生索赔。不过企业将货物交给没有运输资质,且改装过车辆的李先生承运,本身也有一定的过错,故而可以减轻李先生的一部分赔偿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坏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错致人损害,应当和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

李先生称要进行劳动仲裁,由于双方之间充其量是雇佣关系,不构成劳动关系,故而李先生不应当提起仲裁。而企业要向李先生追偿的,按雇佣合同提起诉讼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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