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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保人员的劳动争议是按照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处理

法律咨询:律师您好!我是一家企业的协保人员,之后我去了另一家企业工作,但是这家企业没有与我签订劳动合同,付工资也是现金支付,请问我该怎么办?

协保人员是企业改制初期的产物,指的是进入城市再就业服务中心的托管人员,泛指区、县所属企业的下岗人员中1997年男性年满40周岁(含40周岁)、女性年满35周岁(含36周岁)的,按规定于2000年6月前与企业签订协议保留劳动关系的人员称之为协保人员。

本案属于劳动争议案件,由于劳动争议案件一般需要经过前置仲裁程序,此时劳动仲裁以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2003年4月25日颁布的《关于特殊劳动关系有关问题的通知》【沪劳保关发(2003)24号】为依据,将协保人员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关系界定为特殊劳动关系。该规定认为,“特殊劳动关系是现行劳动法律调整的标准劳动关系和民事法律调整的民事劳务关系以外的一种用工关系,其劳动者一方在用人单位从事有偿劳动、接受管理,但与另一用人单位存有劳动合同关系或不符合劳动法律规定的主体条件。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形成特殊劳动关系,应当参照执行以下劳动标准:1.工作时间规定;2.劳动保护规定;3.最低工资规定。形成特殊劳动关系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协商约定有关的劳动权利义务。”

可是,根据最新的《劳动争议解释三》第八条之规定“企业停薪留职人员、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内退人员、下岗待岗人员以及企业经营性停产放长假人员,因与新的用人单位发生用工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动关系处理。”协保人员应当属于待岗人员的一种,属于劳动关系。这就造成了仲裁与审判的衔接可能不一致的问题。

但是,法院的判决仍然是以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三的条款为依据。所以,协保人员需要证明他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主要在于判断双方的权利义务是否具备劳动关系。主要有两点:第一、劳动者对用人单位是否具有经济依附性;第二,劳动者对用人单位是否具有人身属性。

简单来说,劳动者是否有证据直接或者间接的证明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对于劳动者来说只需要进行初步证明,例如劳动合同,工资转账记录等。

所以,本案由于协保人员的特殊性,办理有一定的难度,但可以通过其他间接证据证明劳动关系,本案还是可以处理的。一旦证明了劳动关系,所有问题均迎刃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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