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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料店劳工骑车看宿舍摔伤赔三成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L原系企划公司在浦东新区“大龙一番”日本料理店的员工,从事洗碗工作。L随前述料理店的店长及员工一同前往浦东新区东波路晶波坊小区查看员工宿舍。看完宿舍,L便与其他三人分开。L驾驶自行车摔倒受伤。上海律师

公安局浦东分局交警支队出具一份《道路交通事故证明》,载明:L来队报案称,其驾驶一辆无牌自行车沿浦东北路东侧非机动车道南向北行驶至浦东北路进东靖路南约600米处时倒地,造成L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经警方核查,事故成因无法查清。

L系浙江省农业户口人员。经治疗,L共住院15天,花费了医疗费80,2780元(已扣除伙食费760元)。

经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鉴定,L左腕部因故受伤,后遗左腕关节功能障碍评定为XXX伤残。上述损伤后一期治疗休息120-150日,护理90日,营养90日;若其今后行二期治疗,酌情休息30日,护理15日,营养15日。L支付鉴定费1,950元。上海律师

L称其上班时间是从上午9点至晚上9点,企划公司称L的上班时间是从上午11点至晚上9点。L证明丈夫月薪5,000元,L受伤后由L丈夫护理,导致L丈夫无法正常工作,存在护理费。L系在工作期间看完宿舍后,返回料理店途中摔倒受伤,并由两位妹妹送医治疗,期间致电店长请假看病。L妹妹确实打过电话给店长,但该两位证人证言无法证明L摔伤地点是在返回店铺的路上还是在L妹妹家。

因公司租借员工新宿舍,店长便带领店铺员工共同前往宿舍看房,但并未要求L一同前往看房,是L执意要跟着其他人一同前往看宿舍的。看完宿舍后,L提出要顺路去其妹妹家,便没有同店长及其他员工一起返回店内。店长接到L妹妹的电话,告知L摔倒,并提出请假。

L向提出诉讼请求:判令企划公司赔偿L173,8780元。上海律师

企划公司辩称,不同意L诉请。事发时,L确系企划公司日本料理店从事洗碗工作的员工,因公司租借员工新宿舍,店长便带领店铺员共同前往东陆路看宿舍,但并未要求L一同前往,因为L刚刚进企划公司处工作几天,工龄较短,而公司安排更换宿舍是根据工龄来的,工龄长的会先安排看宿舍,而L因为工龄短,就没在这一次考虑当中。当时是L执意要跟着一起去看宿舍的,后店长没有反对,同意了L一起去看宿舍。看完宿舍后,L提出要顺路去其妹妹家,便没有同店长及其他两名员工一起返回店内。当天下午16点20分左右,店长接到L妹妹的电话,说L摔倒了,并提出请假。由于无法确认L摔倒是在其妹妹家还是在返回门店的路途中,故企划公司不同意承担责任。

L作为企划公司的雇员,在工作期间随同店长查看员工宿舍,系工作活动的延伸,与其未来在店内继续履行职务有内在联系,应当认定为从事雇佣活动。L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企划公司作为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企划公司辩称,L看完宿舍后便提出要顺路去其妹妹家,故无法确认L摔倒是在其妹妹家还是在返回门店的路途中,不同意承担责任。对此,L不予认可,而企划公司亦未能提供充足的证据证明L履行过上述请假手续。对于企划公司的此辩论意见,不予采信。上海律师

L作为成年人,驾驶自行车时理应充分注意自己的车况以及路况,故事发时L对于自己摔倒受伤,具有重大过错,应自负一定责任。综合考虑本案各项因素,酌定企划公司对L的损害承担30%的赔偿责任,L自负70%的赔偿责任。

L主张医疗费80,2780元(已扣除伙食费76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30元(20元/天×15天)。残疾赔偿金60,750元(30,375元/年×20年×10%)、营养费3,150元(30元/天×105天)、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误工费14,520元(2,420元/月×6个月)。护理费8,000元(5,000元/月+40元/天×75天),根据司法鉴定意见书酌定为4,200元(40元/天×105天)。鉴定费1,950元。合计170,0780元,由企划公司赔偿L30%计51,0214元。上海律师

依照《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二款规定,判决如下:企划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L51,0214元。(2018)沪0115民初7710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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