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
Y诉称,R到G承包的H浦东新区康桥镇绿宝园小区从事房屋装修工作,R具体从事泥工,工钱为人民币180元/天,共计工作了76.50天。装修完成后经双方结算,扣除G已向R预支的3,500元工钱,G出具欠条,认可尚欠R10,270元。物业公司Z系G的妻子。现R向两人催讨未果,故起诉要求两人共同支付所欠工钱10,270元。
物业公司辩称,对R诉称的欠款事实没有异议,欠条也系其写好后由G签名的,但该欠款系G的个人债务,其也是在帮G打工,故不同意替G支付工钱。
R认为,物业公司与G夫妻双方内部是何关系与本案无关,R在为G打工时物业公司Z在现场记工并负责发放生活费,故坚持要求两人共同支付所欠工钱。
G与Z系夫妻,R在为G提供劳务时,物业公司Z在现场记工并负责发放生活费。
本案中,R为G提供了劳务,经结算G尚欠R10,270元,且该债务形成于G与Z的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故R要求两人共同支付劳务费的请求,于法有据,应予支持。Z辩称其也在为G打工,故本案的劳务费用之债系G个人债务的意见,Z所提交证据既不能证明两人之间明确约定财产归各自所有,更不能证明作为第三人的R明知两人之间的约定,故对Z的辩称意见,不予采纳。
依照《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G、Z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Y10,270元。(2014)浦民一(民)初字第5980号